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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委员会关于2024年下半年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

来源 : 法学院     作者 : 法学院     时间 : 2024-10-16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杭州师范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2020年印发)及学校党委组织部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现将2024年下半年发展党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二、发展条件

1.发展对象须为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2.大学一、二年级的学生,知识水平一般位列班级前50%;大学三年级以上的学生,知识水平一般位列班级前60%。研究生学生综合素质较好,学习成绩优良。

3.发展对象需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较强的服务意识,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学风建设、校园文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在群众中影响力较大。

4.在重点考察期(发展前一学期内)没有不及格情况。

5.道德品质优良,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团支部组织的活动,遵守校纪校规,没有受过任何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骑车带人),在寝室卫生检查中不得出现2次及以上“较差寝室”记录,不得有违规使用电器记录(发展前一学期至今)。

6.在担任学生干部、志愿服务工作期间有较大过失者不得推荐发展(发展前一学期内)。

7.积极参与学院各项活动,参加学院学术或思政讲座2次以上(需提供佐证,以上一学期院学生会记录为准)。

8.有特殊表现的,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可以优先发展。如在道德风尚、社会工作等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事迹的,或在国家、省级各类学科竞赛、科研创新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优先考虑,知识水平可适当放宽。

三、党员发展对象确定的程序

1.本人申请:满足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沈钧儒法学院发展党员评分明细表》(附件1、2),并提供佐证材料(相关证书复印件)。(10月18日前)

2.各团支部组织对学生发展对象进行民意测评,参与测评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80%(此项工作由团支书负责,原则上应线下进行),并进行支部评分、民意测评情况统计汇总。(10月20日前)(附件3)

3.各党支部初步核实参评人的真实情况、统分并提交学院党委,学院党委组织学生党员发展评议小组对各参评人自评分进行审核,并评议产生拟发展对象名单。评议小组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重点考察参评人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积分情况作为参考。(10月21日前)

4.院党委召开党委会,对拟发展对象名单进行审议,并公示发展对象名单。(10月23日前)

5.各党支部完成对发展对象的群调、外调、政审工作并向院党委汇报情况。

6.发展对象参加党校培训班,并通过党的基本知识考试,取得相应结业证书。

7.进行拟接收预备党员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各党支部召开接收新党员大会。

8.院党委指派党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并按相关要求审批预备党员。

四、发展对象名额

学院2024年下半年发展对象名额共计:25个。(根据各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综合表现情况,经院党委审议后公示最终名单,坚持宁缺毋滥原则)

五、发展党员注意事项

1.各党支部要做好“发展对象”工作记录,并严把“发展对象”审核关。如“发展对象”被院党委审核不符合条件,则取消评选资格并影响支部的下次发展名额;

2.认真做好发展对象的民主评议工作与政治审查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和党组织取得联系,撤回评选资格;

3.如发现发展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入党积极分子在校期间列为发展对象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4.如在道德风尚、社会工作等其他方面有突出事迹的,或在国家、省级各类学科竞赛、科研创新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也可申请,但需提交相关材料。

5.在我校没有正式学籍、档案关系的学生,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

6.请各团支部将附件1-2电子版于10月20日中午12:00前发送至指定邮箱:1842895164@qq.com(组织员助管:陈文娟)。

中共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沈钧儒法学院本科生拟发展对象自评分值表

附件2:沈钧儒法学院研究生拟发展对象自评分值表

附件3:沈钧儒法学院发展党员民意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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