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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委员会关于2021年下半年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

来源 : 法学院     作者 : 法学院     时间 : 2021-10-09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杭州师范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2015年印发)及学校党委组织部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现将2021年下半年发展党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二、发展条件

1.发展对象须为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2.本科学生基本素质、发展素质良好以上,知识水平3.0以上对于大学二年级的学生,要求基本素质优秀、发展素质良好及以上,知识水平位列班级前50%;大学三年级以上的学生,要求基本素质优秀、发展素质良好及以上,知识水平位列班级前60%。研究生综合素质较好,学习成绩优良。

3.在重点考察期(发展前一学期内)没有不及格科目。

4.道德品质优良,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参加校团委、院团委、团支部组织的活动,遵守校纪校规,没有受过任何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在寝室卫生检查中不得出现2次及以上“较差寝室”记录,不得有违规使用电器记录(发展前一学期至今)。

5.做过学生干部(班干部或者社团副部长以上职务)或参加志愿活动两次以上。在担任学生干部、志愿服务工作期间有较大过失者不得推荐发展(发展前一学期内)。

6.积极参与学院各项活动,参加学院学术或思政讲座2次以上(以上一学期院学生会记录为准)。

7.有特殊表现的可优先发展。如在道德风尚、社会工作等其他方面有突出事迹的,或在国家、省级各类学科竞赛、科研创新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8.在我校没有正式学籍、档案关系的学生,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

三、党员发展对象确定的程序

1.本人申请:按自愿原则,满足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沈钧儒法学院发展党员评分明细表》(附件1、2),并提供佐证材料。(10月20日前)

2.各团支部组织对学生发展对象进行民意测评,参与测评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30%(此项工作由团支书负责)。(10月22日前)(附件3)

3.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入党答辩。(10月27日前)

4.各党支部根据提交材料核实真实情况初步统分并提交学院党委,其中《沈钧儒法学院发展党员评分明细表》占分值比为70%,入党答辩占发展党员分值比30%。(10月28日前)

5.院党委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发展对象名单。(10月29日前)

6.各党支部完成对发展对象的外调、政审工作并向院党委汇报情况。(11月15日前)

7.发展对象参加党校培训班,并通过党的基本知识考试,取得相应结业证书。(11月15日前)

8.各党支部召开接收新党员大会。(11月下旬)

9.院党委指派党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并集体讨论表决审批预备党员条件、手续等。(11月底前)

四、发展对象名额

    学院2021年下半年发展对象名额共计:29个。(根据各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综合表现情况,经院党委讨论后公示最终名单,坚持宁缺毋滥原则)

五、发展党员注意事项

1.各党支部要做好“发展对象”工作记录,并严把“发展对象”审核关。如“发展对象”被院党委审核不符合条件,则取消评选资格并影响支部的下次发展名额;

2.认真做好发展对象的民主评议工作与政治审查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和党组织取得联系,撤回评选资格;

3.如发现发展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入党积极分子在校期间列为发展对象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中共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附件

1.沈钧儒法学院本科生拟发展对象自评分值表

2.沈钧儒法学院研究生拟发展对象自评分值表

3.沈钧儒法学院发展党员民意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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