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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教工三支部党员热议民法典

来源 : 法学院     作者 : 法学院     时间 : 2020-06-05

       2020年5月28日下午,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工三支部召开党员固定日学习活动,集体学习讨论“两会”精神。在支部书记林丹红首先围绕“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各项重点作主题发言。随后支部党员集体学习讨论了当天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步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通过无疑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与民生息息相关,自启动编纂以来就受到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在《民法典》颁布之际,支部党员共同回顾了《民法典》编纂的历程,从各自专业角度,热议《民法典》的心得体会。

    活动中,魏小军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登记和判决离婚的相关规定,更大程度地实现了对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平保护。离婚的法律效果,除了婚姻关系解除外,还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处理问题做出安排,对当事人的影响不可谓不重大。当事人如在特殊情绪状态下匆忙做出决定,可能后悔终身。登记离婚过程中冷静期的设置,让当事人从打算离婚并确定子女及财产安排到真正离婚有了最少三十天的间隔,让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来审视自己的决定,从而避免草率离婚或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非理性安排。所以,表面上看“冷静期”对离婚自由形成一定限制,但深层次看也是在帮助当事人实现真正的意思自治,尤其为情绪化的当事人提供保护,维护离婚过程中的公平。即便在存有家庭暴力的情形下,“冷静期”对受害方在子女抚养、财产方面的权益也有保护作用。因为施暴方往往是自我中心的,会利用受害方惧怕自己的心理,在特定时间点上让被负面情绪所困扰的受害方同意极不公平的离婚条件——但又几乎无法证明存在胁迫。“冷静期”给了受害方重新审视离婚协议相关内容的机会。此外,《民法典》还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判决离婚标准的可操作性,在“不轻率离婚”的前提下对久拖不决的离婚予以了必要限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贯彻婚姻自由原则。总之,《民法典》对公平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跨进了一大步,是民心所向。”

    金龙鑫认为:“(一)《民法典》增设了居住权一章,对当前社会居住问题的调整起着重要作用。从设定上来看,居住权采用书面合同并需进行登记,这是很大的一项进步,但从实际效果上来看,存在以下问题:1.未设置法定居住权。即配偶、老年父母的居住权并未采用法定方式设定,如需要认可居住权,还需进行合同订立及登记。2.未考虑到居住权人的真实范围,即无房配偶的父母等是否能够和配偶一样享有居住权。(二)合同编设定的指印一事,最好有司法解释具体说明,否则,沉睡醉酒甚至被打晕期间的意思表示单凭指印很难在实务上予以界定,若强行认定为意思表示,未免容易引发大规模的道德风险。”

    王好认为:“《民法典》第1194-1197条对网络侵权责任作出规定。承袭《侵权责任法》中‘互联网专条’(第36条)的框架,《民法典》肯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在知道用户侵权或接到权利人维权通知时采取必要措施。相较既有规范,《民法典》第1194-1197条有多方面的进步。首先,《民法典》全面规定了‘通知-转送通知并采取必要措施-反通知-转送反通知终止必要措施’程序,并明确合格通知与反通知应当载明的内容,有助于为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被采取措施的用户等各方当事人提供确切法律预期。其次,《民法典》第1197条肯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应负作为义务,从而终结了因过失而不知网络用户侵权而未采取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可归责的争议。再次,相较《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民法典》第1195条明确个案中网络服务应采取何种必要措施应‘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确定。这一规定表明,接到通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当然负有采取移除措施的义务,有助于激励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个案情况审慎采取移除措施,从而减少错误移除现象的发生。”   

   沈钧儒法学院师生党支部热议《民法典》,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在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切实实施民法典”第二十次集体学习精神的领悟与实践,也是学院推进师生党支部组织建设与专业实践的积极探索与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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