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提要:以情断狱是中国传统刑事司法的理想模式,与其相对应的是以状断狱。以情断狱通过舍状探情得以实现。相比于状仅是刑律分则规定犯罪表现的映射,以情断狱中的情则是具体案件中的真实情形。既包括犯罪客体的特殊性及犯罪的客观表现,如行为、后果、犯罪具体情节及犯罪对象等,也包括犯罪主体的身份及犯罪者主观方面的过误心理。实践中以情断狱的进路有三种。一是为具体犯罪中的情找到最适宜的法条,包括适用原以状断狱法条中的不同条款、适用不同的法条及作出无罪判决。二是在法无正条的情况下,遵循罪刑相当的法理,在单独犯罪中依犯罪结果对犯罪人按上下比罪量刑;对共犯按主从比罪量刑;对连坐犯按亲疏比罪量刑。三是在法无正条以及依法理也无法断狱时,依疑案从轻原则处理。传统司法之所以推崇以情断狱,首先是因为司法伦理强调普通司法者应当依法断狱,而以情断狱并不屈法。其次是以情断狱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更容易达到罪刑相当及同案同判的效果。最后是以情断狱有利于实现仁恕司法。
关键词:以情断狱;精准适法;罪刑相当;疑罪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