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下午,应杭州师范大学省级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和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的邀请,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芳律师为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创新班和涉外法治方向研究生做“第二期涉外诉讼业务法律实务操作指引”的实务讲座。本次讲座由杭州师范大学省级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的崔皓老师主持。
讲座伊始,林芳律师通过两个典型案例——“香港XX贸易有限公司诉义乌市TP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及“俞某某诉阿富汗自然人加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生动地展示了涉外诉讼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在第一个案例中,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被发现是垃圾,引发了关于提单交付、违约责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第二个案例则围绕着提单交付的举证责任展开,揭示了一审法院在主体适格性、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存在的错误,以及二审法院如何纠正这些错误,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林芳律师强调,在涉外诉讼中,提单作为准物权凭证,其交付是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她详细阐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结合案例说明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通过证据来证明或反驳提单交付的事实。她还指出,一审代理中存在的沟通不顺畅、对事实把握不透彻等问题,可能导致案件走向不利的方向。因此,律师在办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时,必须具备国际商事纠纷处理思维,熟悉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并且能够将案件事实要素化收集,与客户保持及时沟通,对于疑难问题反复思考论证。
在介绍涉外诉讼业务中外国国家参加诉讼的相关问题时,林芳律师详细介绍了《外国国家豁免法》中关于外国国家的概念、管辖豁免原则及例外情形、参加诉讼的程序性规定、送达程序、判决送达程序以及外交介入的法律规定等。她指出,外国国家在特定情形下不享有管辖豁免,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定和程序。此外,外交介入在涉外诉讼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外交部出具的证明文件将被法院采信,而外交机构和国家元首则享有特定的豁免。
整个讲座过程中,林芳律师始终以互动式教学方式与同学们交流。林律师不仅耐心解答同学们的疑问,还通过提问、讨论、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帮助同学们深入理解涉外诉讼业务的各个环节。讲座最后,林律师总结了本次讲座的重点内容,并鼓励同学们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她强调,涉外诉讼业务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灵活的思维和敏锐的洞察力。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此次讲座,他们对涉外诉讼业务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对法律实务操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作者:周烨郡
审核:崔皓、陈宇纬
举办部门:
杭州师范大学省级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