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9日下午,我院举办“司法视野下的刑民关系及法律适用”专题讲座,邀请知名法学家游伟教授主讲,围绕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与实体争议主题进行讨论。本次活动系沈钧儒法学院刑事法学科沙龙系列活动第七期,讲座由刑法教研室主任张弛副教授主持,沈钧儒法学院刑事法学科在校师生共20余人参与学习交流。
一、刑事优先程序的演变与现状
游伟教授从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争议切入,梳理了“刑事优先”原则的历史沿革。他指出,计划经济时代强调集体利益优先,刑事案件中赃款赃物一律追缴,在程序上表现为“刑先民后”的特点。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权利保护逐渐成为趋势,“刑事绝对优先”被摒弃,转向“刑事相对优先”。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刑事诉讼不宜过度介入民事领域。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线索时应依法移交其他国家机关,但是也伴随着随意中止民商事案件的情况,游伟教授提出,不应该因为刑事案件的发生而终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主体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
二、刑民冲突的实体法争议
之后,游伟教授对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几个实体法问题进行探讨:首先,民刑部门法概念差异问题,在实体法层面,游伟教授以婚姻法中的“事实婚”为例,指出刑法中重婚罪的认定仍存在争议。尽管婚姻法已不再承认事实婚,但部分法院仍将其作为重婚罪的认罪标准,游伟教授主张刑法中重婚罪的结婚概念应当依附于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概念,对于事实婚姻以同居认定,而不应当将其作为重婚罪入罪条件。针对法定犯的“两次违法性”问题,游伟教授强调,经济犯罪必须以违反国家法律为前提,地方性法规或者对于部门规章的国务院批复不能作为入罪依据,司法权必须全国统一,不能因地域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
另外,游伟教授还讲述了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争议问题,认为在对防卫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从而构成防卫过当进行判断时,倘若审判委员会对于这一问题本身就存在较大争议,也意味着行为人的过当程度并不具备被绝大多数人认可的“明显性”,因而不构成防卫过当。把握这一思维方法对于准确认定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疑难争议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案件的价值平衡
游伟教授指出,刑民交叉案件中责任要素的认定要考虑实体与证据的价值衡平。以交通肇事罪为例,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于入罪至关重要,然而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一旦发现一方逃逸就认定其全责,对此,游伟教授主张应当加上“逃逸致使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限制性条件,以确保行政违法证据与刑事追责的价值衡平。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游伟教授提出“规则与价值需联动”。以死刑案件为例,对是否判决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时,审委会应当有具体的操作标准,建议以全体审委会成员一致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才能通过死刑执行的决定,以一票之差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在程序上未免过于草率,对此,游伟教授强调:“应当持有生命与自由的尊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面临剥夺生命的惩罚时,应坚决贯彻有利于被告的解释,才能少杀慎杀的政策导向。”
沈钧儒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张弛老师对讲座进行总结,他指出,刑民交叉关系是一个历久弥新的经典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呈现出新的问题和争议,背后折射出不同思维理念与法治价值的碰撞与冲突,游伟教授的讲座深入浅出、旁征博引、内涵丰富,为司法实践中刑民关系的理论深化与实践创新提供了重要思路,令今天参与学习的同学们获益匪浅。今后沈钧儒法学院会持续推动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工作,致力于培养具有扎实理论素养与法治思维能力的刑事法学术型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与地方法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