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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儒法学院顺利举办“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视角下建设工程法律谈判实务的再审视”学术讲座

来源 : 法学院     作者 : 法学院     时间 : 2024-03-15

2024年3月13日下午,应我院邀请上海建纬(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常祥律师为我院师生做了主题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视角下建设工程法律谈判实务的再审视”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举办,孙伯龙老师主持了本次讲座,我院六十余位研究生聆听了此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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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视角下建设工程法律谈判实务的再审视”这一主题常祥律师从三方面依次展开讲解

第一部分是从给付义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了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的适用规则。常祥律师详细地为大家解读了该法条,点出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并结合税金案讲解了在真实法律问题解决中需要注意主从义务的区分。

第二部分是以房抵工程款问题。《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了以物抵债协议的司法适用规则。常祥律师指出,工程款抵房问题中往往涉及工程款付款担当、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三个方面。因此,律师在处理该类问题进行谈判时,需要注意六个要点,分别是工程款内容明确,抵房信息明确,违约责任设置,对方破产、被执行,税务问题的处理,担保、回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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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是情势变更情况。《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了合同情势变更的具体适用规则。常祥律师以多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真实案例为例,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应该如何处理呢?针对该问题,常祥律师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从专业的法律实务角度进行了分析讲解,指导同学们学会从法律经验和法律条款中寻找解决方法。

本场讲座内容丰富、论证充分常祥律师从司法解释角度出发,深入浅出地带领大家了解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谈判实务问题,充分展现了常律师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讲座最后,孙伯龙老师进行了简要总结,并对常律师表示了衷心感谢,代表本院为常律师颁发了法律硕士实务导师聘书。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本场讲座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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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施颖

(审核:余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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