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以目的为主、以手段为辅的分类原则,流量造假行为分为合意型、中介型、欺诈型、诋 毁型四种基本类型。合意型流量造假包括外源性合意造假与内源性合意造假,对前者应当根据案件事 实与证据情况分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计算机犯罪诸罪 名认定;对后者通常不以犯罪论处,但内部工作人员犯罪或者平台违背用户意志、擅自操纵其账户实施 流量造假的情形除外。中介型流量造假又可划分为组织型、盗用型、掮客型三种类型,其中组织型中介 流量造假和盗用型中介流量造假应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掮客型中介流量 造假因不具备法益侵害性而应当被出罪。以骗取广告推广费用为目的的欺诈型流量造假行为原则上应 以合同诈骗罪认定,而诋毁型流量造假则根据其目的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或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罪。除了明确的罪名适用指引之外,流量造假的系统化治理还需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刑法介入的必要性 达成共识,对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做进一步释明,进一步配套完善相关法律规章。
关键词:流量造假;网络刷单;粉丝经济;互联网平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