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师范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要求,结合2023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我院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尚有调剂名额,开放接收符合条件的考生调剂复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剂专业
我院非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035101和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035102接收调剂。
二、调剂要求
(一)非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035101接收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生源;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035102接收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生源。
(二)原则上只接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调剂,不接受应届毕业生调剂。报考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往届生可以调剂至非全日制法律硕士。
(三)非全日制法律硕士调剂复试分数线执行全日制法律硕士复试标准和分数线。
(四)考生初试科目和申请调剂专业初试科目相同,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五)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在拟录取公示期间提交定向就业协议书。
(六)不接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等专项计划调剂。
三、复试时间
1.2023年4月7日下午13:00-15:00笔试、下午17:00-21:00专业面试(含外语口语测试)。
2.进入调剂复试名单的考生务必在2023年4月6日24:00前完成“线上心理测试”。同时将复试所需材料发送到邮箱qixiafengzui@sina.com。
3.复试所需材料查阅《杭州师范大学关于考生做好复试前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https://yjs.hznu.edu.cn/c/2023-03-19/2815071.shtml。
四、复试内容
非全日制法律专业笔试、专业面试范围为《民法学》《刑法学》,其中笔试题共2题、专业面试题共2题。
五、复试成绩计算办法
1.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复试成绩低于60分(未达到满分的60%,下同)为不合格,复试不合者不予录取。
2.考生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计算公式:总成绩=初试成绩÷5×初试权重(60%)+复试成绩×复试权重(40%)。
3.复试成绩(满分100分)=专业笔试成绩(满分30分)+专业面试成绩(满分60分)+英语听力口语成绩(满分10分)。
五、工作要求
1.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均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复试遴选比例一般不低于150%。
2.我院严格执行“择优复试”原则,即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不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3.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我院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六、调剂流程
1.学院发布“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根据其中的各专业调剂有关规定开展调剂工作。
2.学院根据专业需求及复试录取实际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发布调剂缺额、调剂要求等信息。
3.调剂考生登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网站填报调剂志愿。
4.学院通过调剂系统向入围调剂复试的考生发送复试通知,考生须在学院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否则视为放弃复试资格。
5.复试结束后,通过调剂系统发送“待录取”通知,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否则视为放弃拟录取资格。“待录取”通知一经考生确认,不再更改。
七、录取工作
(一)各专业按照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相加后的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复试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初试成绩、复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对复试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不予拟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
1.未按时参加复试或复试成绩不合格。
2.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3.调剂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确认待录取。
4.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5.拟录取为定向就业考生未按时提交定向就业协议书。
6.提供虚假信息。
(三)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在拟录取公示期间提交定向就业协议书。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须严格审核定向就业协议书。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八、体检
学校不统一组织体检。考生被拟录取后,按照教育部相关体检文件要求,自行到当地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并将体检表于5月底前寄到我院,体检合格者方可取得入学资格。体检不合格者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期满体检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考生如因在体检中弄虚作假,造成入学后无法正常学习或者按规定予以退学处理等后果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九、信息公示及申诉渠道
(一)我院研究生招生调剂、录取等信息将按照上级部门规定,主动及时在院网站和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发布。
(二)咨询及申诉渠道
沈钧儒法学院教学与学科(科研)办公室
电话:0571-28869763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