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晚上,我院刑法研究所于法学院三楼会议室举行第六期刑法学科学术沙龙论文报告会。参加本次报告会的有刑法研究所所长沈琪副教授、汪红飞教授、张平寿老师、张弛老师及研究生沈钱佳、张家豪、李梦遥、张加阜、陈倩雅、周家涛。本次报告会研讨的文章为《软件研发单位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刑法分析》,由张平寿老师进行汇报。
刑法教研室开展学术沙龙报告会
文章基于软件研发对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认为当软件研发者初始提供软件系正当履约行为,但随后却被运营者恶意用于实施犯罪,那么该种情形下软件运营者所提供的技术维护等支持行为是否均能作为单位犯罪处理需进行讨论。文章通过辨析正当行为与犯罪构成、合法意志与犯罪意志、正当收益与违法所得来说明合法履约行为与单位犯罪的区别。进一步提出以单位自身对软件运营是否存在合规性要求为判断基准,即对于单位成员违背单位经营宗旨、管理制度等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将单位刑事责任与成员刑事责任进行有效切割,防止单位对其成员犯罪的责任承担范围过于扩张;其次,在因单位合规性要求存在缺陷而致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存在可能时,在此基础上考察违法所得是否归属单位的问题,使用者利用软件实施犯罪过程中,如果单位提供技术支持所获得的收益数额超出事前双方约定的范围,则不仅体现出单位对于额外非法利益的追求目的,更能有效避免此种情形下技术支持收益的合法性与否的争论;再次,当公司、企业等单位研发软件后,在推广运营中涉及他人利用软件实施犯罪时,如法益侵害程度、主观故意判断、行为情节轻重等方面造成单位犯罪的构成与否存在疑问时,则可基于国家科技创新保护的司法政策对其予以出罪。
汪红飞教授对文章发表点评意见,对文章中正当履约行为与犯罪构成的区分标准的、单位合法意志向犯罪意志转化的条件、刑事归责以单位自身对软件运营是否存在合规性为判断基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界定应进行形式与实质的考量等观点表示赞同。同时指出文章中所举的例子与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有出入,以及文章另外提及的一些情节与本文关联性不强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修改意见。
沈琪老师认为,基于本文提出当企业已经建立相应合规制度,并且单位明知他人在进行犯罪活动仍获得收益,那么该企业是否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实践中电信网络公司在明知他人利用其提供的电信网络进行犯罪行为,是否也成立帮信罪?据此,沈老师认为可以将政策导向纳入到教义学中,并在此基础上解释中立帮助行为的性质。
张弛老师点评道,文章具有创新性且观点清晰明确,结合案例说明使文章更具有流畅性。此外,张老师提出可以运用禁止双重评价理论作为论据对文章的论证提供支撑,并可从对单位进行刑罚是否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以及是否能够实现刑法目的的角度进行扩充。
李梦遥同学提出对策部分的指向性是针对于单位不构罪事由还是免于刑罚事由,及犯罪故意中的可能知道与推定明知的区别等问题。沈钱佳、张家豪、张加阜等同学对文章中的一些观点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与文章、文章主题相关的疑问,在座老师对同学们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会上,大家还围绕文章的主题对单位犯罪的本质进行分析,其本质是因单位内部员工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责任由单位承担还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刑事责任过渡于单位整体。同时也就文章中提及的企业合规展开了进一步讨论,分析企业合规的实践具体落实的程度以及中小企业开展企业合规所面临的困难等问题。
本次论文报告会为沈钧儒法学院刑事法学科举行的第六期刑事法学科沙龙活动。接下来,刑事法学科将会进一步以学术沙龙形式促进学术论文的撰写和发表,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本年度最后一次系列学术沙龙拟于2022年12月底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