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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刑事法学科沙龙·夏云森:《诈骗罪处分意识不要的证立》

来源 : 法学院     作者 : 法学院     时间 : 2022-11-01

2022年10月28日晚,我院刑法研究所于法学院三楼会议室举行第期刑法学科学术沙龙论文报告会。刑法研究所所长沈琪副教授、汪红飞教授、张弛老师以及研究生何影、张思远、陈傲群、夏云森、张家豪、张加阜参加了本次报告会,报告会由夏云森同学进行汇报

报告人报告论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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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报告会的论文主题是《诈骗罪处分意识不要的证立》,报告人夏云森首先阐述此论文的写作意义,之后从第三方支付手段的普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虚假链接案”、“机票诈骗案”引出理论上对于诈骗罪处分意识必要与否的讨论。夏云森同学首先通过阐述诈骗罪中处分意识必要说的不合理性,从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内部争论的理论困境为始,并紧接介绍处分意识必要说可能造成的处罚漏洞,特指既不能通过诈骗罪(处分意识必要说),也不能通过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理论解决的情况。之后夏云森同学详细阐述,处分意识必要说在处理上述案例时,只能通过修改盗窃罪的行为构造作为解决办法,但这样的做法会使盗窃罪成为大多数财产犯罪的“兜底”条款,进而不当扩大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妥。最后,夏云森同学以诈骗罪的本质出发,认为诈骗罪的核心在于欺诈行为,而不在于处分意识的有无,因而肯定诈骗罪的处分意识不要说,并认为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竞合时,应定盗窃罪。

研究生点评

在夏云森同学报告结束后,陈傲群同学对夏云森的报告论文提出问题。陈傲群同学首先问出,文章中关于诈骗罪处分意识不要说的内部争论的论述的目的在何处?因为处分意识不要说的内部争论也同样存在此情况。其次,陈傲群同学发现此文章关于处分意识不要说的肯定,是从反面的推证得出,是否采取正面的论证更加合适?最后,陈傲群同学对文章的观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提问,例如如果采取处分意识不要说的观点,那么怎么解释诈骗罪在面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之间产生的不同局面?关于这些疑惑,夏云森同学一一进行解答。此外,陈傲群同学认为,本篇文章的逻辑清晰,结构明晰,对同学们的写作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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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点评

沈琪老师认为,夏云森同学擅长抓住机会,对论文写作角度的发现很敏感。其次,沈琪老师认为,夏云森同学在论证处分意识不要说的合理性时,理由可能不够充分。沈琪老师指出,在文章中提到的处分意识必要说理论,想要解决既不存在处分意识又不能以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情况时,只能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改造,进而导致处罚范围的扩大化的说法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在论证处分意识不要说时,并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解释,只是对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处罚扩大化进行了批判,但是处分意识不要说同样会使处罚扩大化。最后,沈琪老师认为还需对这一部分进行进一步的打磨,充分论证处分意识不要说不会过于扩大处罚范围的合理性。

汪红飞教授也对这篇文章进行了点评,首先,汪红飞教授认为夏云森同学的写作能力是值得肯的。其次,汪红飞教授对夏云森同学文章中的处分财产的认识范围进行了分析,指出处分财产行为的认识范围应当与财物保持关联,但是夏云森同学的文章中认为被害人对于财物的认识无关紧要,也即财物的数量、性质如何都不需要认识。但是这样的做法可能不利于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最后,汪红飞教授认为,夏云森同学文章中对于处分行为的纯客观性理论的阐述,还需进一步的论证,对处分行为不需要主观意识的观点进行完善。

张弛老师认为,夏云森同学的文章比较具有创新性,且论文的论述还是较为合理的。但是在文章的论述与结论直接并没有始终保持一致,例如在文章论述中是想阐明诈骗罪的处分意识不要说的合理性,最后的结论也理应归入到诈骗罪的范畴中。但是这篇文章的结论是定为盗窃罪,所以张弛老师建议不如坚持到底,将结论归入到诈骗罪当中,这样文章在整体上更加显现一致性。

自由讨论交流

在自由讨论环节,张思远同学对本次的点评进行了观点汇总,总结出了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对夏云森以及其他参会同学的论文写作提供了帮助。之后何影、张加阜、张家豪等同学对本次所报告的论文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提出了相应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逐一讨论。至此,杭师大沈钧儒法学院第五期刑事法沙龙论文报告会圆满结束,接下来,刑事法学科将会进一步以学术沙龙形式促进学术论文的撰写和发表,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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