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9日晚,我院刑法研究生于法学院五楼会议室举行第四期刑法学科学术沙龙论文报告会,这是刑法学科本学期举办的第一次学科教研活动。刑法研究所所长沈琪副教授、汪红飞教授、张平寿老师、张弛老师以及研究生沈钱佳、夏云森、徐晨杰、杨彦楚、张加阜、周家涛等参加了本次报告会,报告会由张弛老师主持。
报告人报告论文内容:
本次报告会的主题是《利用第三方支付侵财行为的盗窃罪规制路径论证》,报告人沈琪副教授首先阐述利用第三方平台支付侵财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普遍性,对现有刑法理论有较大冲击。在理论中,对于利用第三方支付侵财行为采用盗窃罪还是诈骗罪进行规制存在巨大的争议。沈琪老师认为第三方侵财行为通过诈骗罪进行规制的困境在于是否承认“机器能否被骗”,通过盗窃罪进行规制的困境在于财产性利益是否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接着,沈琪老师又从规范本质和历史背景出发,论证错误认识要素在诈骗罪中不可或缺,因此不可通过改造诈骗罪构成要件对第三方支付侵财行为进行规制。而转移占有作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不具有先验性,因此可以对盗窃罪“转移占有”的行为方式进行改造。沈琪老师通过对学术文献的梳理和说理,将财产性利益的内容限定为基于债权而产生的利益,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方式是违背他人意志消灭债权或设定债务。
教师点评:
汪红飞教授对本篇文章做出了点评。汪教授认为本篇文章论证结构清晰,层层递进,说理有力,非常值得研究生同学们借鉴参考。汪老师认为本片文章也存在着不足:首先如果仅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进行改造,就难以将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与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区分开来,构成要件的类型化作用被削弱。其次,汪老师认为如果将盗窃财产性行为方式规定为违背他人意志消灭债权或设定债务,那么可能会过于扩大盗窃罪的处罚范围。最后,汪老师认为“机器不能被骗”的观点与现行刑法分则的金融诈骗类罪名(比如信用卡诈骗罪)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不符,观点存在实体法上的障碍。
张平寿老师和张弛老师也都对文章的内容和结构予以肯定,认为选题具有较大的实践意义。张平寿老师从刑事审判实践的角度,对将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方式进行改造后可能会造成被害人继续负担民事行为不利的影响。
自由讨论:
在最后进行的自由讨论环节,研究生沈钱佳、张加阜、夏云森等同学针对文章的内容就盗窃财产性利益行为方式是否需要以民法规范上的有效性为必要、行为人获取财产性利益与被害人损失的财产性利益是否具有同一性以及逃避债务等具体行为是否符合盗窃财产性利益等具体问题提出了疑问与观点。沈琪老师对老师们和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均予以了解答,沈老师认为,消灭债权或者设立债务以民法规范上的效力判断为要件。沈老师通过对德日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犯罪的理论分析,指出获取财产性利益与被害人损失的财产性利益不需要具有同一性。对于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财产性利益,同学们和老师们均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刑法学科沙龙深化了参与者对理论前沿问题的思考与理解,促进了学科师生之间的讨论与交流,是刑法学科对研究生进行学术培养和专业训练的重要平台。刑法学科本学期还将举办2~3次学术沙龙论坛活动,下一次学术沙龙将采取学生汇报、教师点评的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