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2日,由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革命根据地法制研究所、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浙江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浙江大学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诸暨市人民法院、诸暨市法学会联合举办的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历史传承研讨会顺利举行。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浙江大学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执行院长、博士生导师汪世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革命根据地法制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赵晓耕 ,杭州师范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陈京春,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院长、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法学会三农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余钊飞,浙江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执行院长丁光飞,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蒋铁初,西北工业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韩伟,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博士王斌通,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李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王祎茗,安庆师范大学六尺巷和解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邱少晖,中共诸暨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诸暨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吴建人,诸暨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键,诸暨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汤国建以及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部分研究生参加会议。
图|摄于会议现场
开幕式
图|吴建人副书记
开幕式由中共诸暨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诸暨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吴建人主持。吴书记首先对各位专家学者和法院领导的积极参与表达了由衷感谢,同时表示通过线上和线下两条路径共同对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历史传承进行把脉问诊、献策指路,必将有力推动人民法院不断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加强社会治理中贡献更多的法院智慧,展现更多的靓丽风景。
图|陈键院长
开幕式由诸暨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键致辞。陈院长简要介绍了“枫桥经验”诞生以来,诸暨法院传承和发扬“枫桥经验”的历史脉络。他强调法院对“枫桥经验”的传承与发展让“枫桥经验”在服务中心大局、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的发挥了更大作用。在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到来之际,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到来之际,共同回顾和梳理这段历史,用先辈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来鼓舞斗志、明确方向、坚定信念、凝聚力量、启迪智慧、开创未来,让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人民司法实践中根扎得更深,花开得更盛,果结得更甜。
第一单元
人民法院与“枫桥经验”的传承发展
本单元由浙江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执行院长丁光飞主持;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院长、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法学会三农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余钊飞作题为《人民法院与“枫桥经验”的传承发展(1963—2022)》的主题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革命根据地法制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赵晓耕,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浙江大学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执行院长、博士生导师汪世荣,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蒋铁初进行点评。
图|丁光飞院长
主题发言
图|余钊飞教授
图|《人民法院与“枫桥经验”的传承发展(1963-2022)》
01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院长、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法学会三农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余钊飞作题为《人民法院与“枫桥经验”的传承发展(1963—2022)》的主题发言。余教授系统阐释了自1963年至2022年以来,人民法院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过程中,在党的领导下,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靠群众、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维护稳定,为“枫桥经验”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社会的文明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点评
赵晓耕
汪世荣
蒋铁初
0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革命根据地法制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赵晓耕作点评发言。首先赵教授表示,报告通过详实的历史资料,全面、生动地呈现了“枫桥经验”的形成与发展;其次,赵教授总结了人民司法发展的两个高峰:一是陕甘宁边区在延安造就的人民司法的典型即“马锡五审判方式”;二是在20世纪60年代经毛泽东主席批示而生的“枫桥经验”;最后,赵教授认为,“枫桥经验”的传承与发展增加了我们的文化自信。
02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浙江大学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执行院长、博士生导师汪世荣作点评发言。首先,汪教授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承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该报告认真总结了人民法院与“枫桥经验”的关系,有利于人民法院的改革创新,从而在新时代更好发挥审判职能;其次,汪教授从传承发展“枫桥经验”的视角,对人民法院发挥好审判职能、推动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营商环境的工作进行了肯定;最后,汪教授建议将人民法院职能发挥与国家发展和自身发展相结合,并探索完善“枫桥经验”传承发展创新中与法治建设、基层群众自治和行业治理的密切联系,聚焦基层法院职能改革。
03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蒋铁初从“枫桥经验”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联系角度作点评发言。蒋教授指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民本主义”与当今所提倡的“人民司法”具有较多相似性。从现代社会所强调的“良法善治”来说,“良法”更多的是从立法的角度出发,“善治”则更多的是从司法的角度出发。蒋教授根据报告分享了自己的心得体会:第一,“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作为“枫桥经验”的核心内容,本质上体现了法律实行的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民众的一种善待;第二,不能调解的案件进入司法体系后,法院也尽量善待当事人。
第二单元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传承
本单元由杭州师范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陈京春主持;西北工业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韩伟,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博士王斌通进行主题发言。
图|陈京春教授
韩伟
王斌通
01
西北工业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韩伟作《马锡五审判与当代司法治理》为题的主题发言。首先,韩教授以“刘巧儿案”等案件以及古元版画为切入点,提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层累的过程”;其次,韩教授强调在司法机关在参与和保障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为民、主动、公正的态度来传承马锡五的精神情怀;最后,在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方面,韩教授主张应当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作用、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发挥司法的“导向性”。
02
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博士王斌通从传承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高水平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的角度进行评议发言。首先,王院长指出“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枫桥经验”在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二者均重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理念,坚守源于基层、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的本色;其次,王院长提出新时代人民司法工作中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要点在于抓住精髓、推陈出新;最后,王院长强调要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建设高水平“枫桥式人民法庭”,同时在把握“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结合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诉源治理、乡村振兴等有利条件,做出富有针对性、开拓性、创新性的尝试和探索。从而促成红色基因完全熔铸于新时代社会治理,使群众路线和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在人民法院系统的特色创建活动中,特别是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熠熠生辉。
第三单元
人民调解的历史发展
本单元由诸暨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汤国建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李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王祎茗,安庆师范大学六尺巷和解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邱少晖进行主题发言。
图|汤国建副会长
主题发言
李畅
王祎茗
邱少晖
01
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李畅从分享报告阅读感受和梳理人民调解发展历史脉络两方面进行主题发言。首先,李博士表示报告对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进行了详细分析,提出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基层基础、坚持公平正义这四项历史经验,更好地为人民法院进一步传承和发展“枫桥经验”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其次,李博士指出了人民调解制度在工作中得到良好践行,人民调解组织数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诉前、诉中调解成功率较高,调解的领域也从传统纠纷扩展至专业领域;最后,李博士指出人民调解有“在线化、人民调解员专职化、有偿化”三大发展趋势。
0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王祎茗从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角度进行主题发言。首先,王博士表示成功的调解并不是以达成调解协议作为判断标准;其次,王博士对报告中的调解协议执行率等数据作了详细分析,认为调解发展的目的是为了分担司法系统承受的案件压力;最后,以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进行调解所采取的不同做法为例,王博士提出法院应当守住法治精神和底线,加强诚信守法的法治精神、健全法治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
03
安庆师范大学六尺巷和解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邱少晖从三个方面具体分享了自己对于人民调解的理解。首先,邱教授详细梳理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和变化过程,以及每个阶段的鲜明特点,他认为人民调解的功能是定分止争、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化;其次,邱教授总结了人民调解的三个动力机制:第一是社会矛盾变化带来的社会动力,第二是国家治理策略变化带来的国家动力,第三是人民法院等处理矛盾纠纷的主要机构所带来的现实动力;最后,邱教授认为针对人民调解制度目前所面临发挥作用有限的问题,可以加强人民法院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形成各业各行各业矛盾纠纷的分离调解机制,并且在此基础上整合各方力量来加强人民调解。
总结发言
余钊飞教授从三个角度出发进行了会议总结。第一,在传统与现代之间,需要关注三个重要的法律文化传统,一是中国自古以来的调解组织,二是传承红色文化法律,三是关注中国重要的治理地方传统如“情理法”相结合等;第二,在审判与调解之间,需要把握二者作为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是相辅相成的流动性关系;第三,在表达和实践之间,人民法院档案可以反映出司法政策的变化,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也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过程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