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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科举行系列学术沙龙第二期 《自陷他者危险化情形中被害人主观要素考察》

来源 : 法学院     作者 : 法学院     时间 : 2022-04-13

4月12日晚,我院刑法研究所于法学院三楼会议室举行第二期刑法学科学术沙龙论文报告会。刑法研究所汪红飞教授、沈琪副教授、张平寿老师、张弛老师以及研究生杨彦楚、郑鑫彬、常丽君、夏云森、张思远、陈傲群、何影、徐晨杰等参加了本次报告会,会议由张弛老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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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会开始,杨彦楚同学以《自陷他者危险化情形中被害人主观要素考察》为题展开报告,阐述了其论文的主体结构,提出在被害人自陷他者危险化问题中应当充分考虑被害人特殊的主观态度。杨彦楚同学认为,被害人的主观方面应当具备意志自由和认知且同意危险行为两大考量因素。其一,在意志自由的判定方面,杨同学认为应当从被害人作出决定的动机以及促成因素方面来分析被害人的意志是否受到了压制与左右,由此得出了若被害人在作出决定的背后具有行为人预设危险、权势压制或优势认知的,则期作出的陷入危险的决定并非是基于自我决定。同时若被害人在决定自陷危险时不具备危险承担能力或负有某些法定职责,那么其也不具有意志自由。其二,杨同学为大家介绍了学术界对危险认知必要与否的理论争议,其中“危险认知必要说”主张必须要对危险具有完全、准确的认知;而“危险认知不要说”则认为被害人只需具备认知危险的可能性即可。会上,杨同学还进一步阐述了自己支持危险认知必要说立场的原因。

在点评环节,首先由郑鑫彬同学对该文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这篇论文结构较为清晰,引用的观点较多,同时文章结合了各种案例,内容丰富,具备较强的理论性。其次,该篇论文也存在一些问题,虽然文章内容丰富但问题意识不强,创新性有稍许欠缺。最后,虽然文章的理论性较强,也带来了对于实践的意义可能不高的问题,需要研究更深层次的问题。郑同学认为其中意志自由部分与民法当中的欺诈、胁迫颇为相似,且文中的案例更类似于间接正犯。结尾部分作者的观点与其文中论述的观点不一致,存在矛盾。

张平寿老师也对该篇文章作出了点评。张老师认为,这篇论文的总体行文流畅,选题具有实践意义。但在问题的提出方面以及问题的阐述更多是借鉴于西方理论,整个通篇与我国的司法现状联系并不紧密,文章段落之间的衔接比较突然,没有作好铺垫,文章虽然借鉴了颇多理论但也使得作者的自我观点的阐述部分的弱化。

在自由讨论环节,汪洪飞老师首先对该篇文章的司法实务意义作出了解答和阐述。他认为这篇论文逻辑结构清晰,理论基础扎实、论文的表述颇为成熟,同时也向杨同学提出了危险接受和被害人承诺(同意)的构成要件以及适用场合有何区别的疑问,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次,汪老师对杨同学提出了表扬,其善于思考、善于练习的习惯值得大家学习。杨同学的论文写作语言的使用通过经常的训练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使得文章既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又不晦涩,最后汪老师对在座的各位研究生提出了论文要常写常练的建议,希望各位研究生可以在日常的写作训练中提高自己的法律语言表述能力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沈琪老师也认为杨彦楚同学非常值得表扬。该篇文章的理论高度很高,选题颇具意义,且牵涉的各种难点问题较多。但该篇文章也存在一点问题,如在最后的论述部分被害人接受危险和被害人同意结果部分的逻辑未明确厘清。同时,沈老师用他深厚的理论功底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为在座的各位师生阐释了该篇文章中的理论难点,如被害人承诺与被害人自陷风险在内涵上存在区别,两者的被害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损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等存在不同。沈老师用比较法的视野为我们介绍了德国刑法中客观归责理论,并指出我国理论上对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研究存在空白,鼓励学生积极对刑法理论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

张弛老师也对这篇文章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对文章中的“预设危险下的自由瑕疵”提出了疑问和见解。张老师用通俗的、较易理解的语言对在座的同学们解释了文章中的诸多学界前沿理论,让同学们对这些理论有了更为立体的理解。

在座的研究生常丽君、夏云森、张思远、陈傲群、何影等都对该篇文章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与在座的老师和其他同学就自己的疑问进行讨论。正在校外的徐爱辛同学也通过视频对杨同学的文章结构的逻辑以及其中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学术沙龙与论文报告会研讨会能激发师生思维碰撞的活动,促进同学们对刑法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理解,也能对同学们的写作能力进行训练,是非常有意义的活动。今后,刑法学科将继续以论文沙龙和学术报告会的形式分享研究热点、进行学术交流、传授专业知识,在交流探讨中密切学科师生联系,积极探索新文科背景下的学术训练与研究生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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