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校法律顾问、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王占明完成的研究成果《关于明确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的建议》在《浙江社科要报》2020年第35期(总485期)刊发,并呈报省领导,获得省政府副省长王文序肯定性批示。
报告指出,疫情延迟复工期间工资采不可抗力、休息日和停工期说均存在合法性障碍。现行“将延迟复工期直接等同于停工期,并机械适用停工期工资标准,要求企业一律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的做法应予修正。
报告建议,应着力处理好“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避免过度加重企业负担的有机统一、维护实际提供工作与未实际提供工作职工之间的公平、兼顾职工自主休假与企业统筹安排休假的需求”三对关系,在遵循确认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三类人员不同的工资待遇的既有法基础上,理解适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5号文“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的要求,并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工资发放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