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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儒法学院第七期读书会

来源 : 法学院     作者 : 严雨森     时间 : 2019-11-08

2019年11月6日下午,沈钧儒法学院的研究生们在恕园507开展读书会,本次读书会的指定书目为彼得·霍姆斯著、周林翻译,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知识财产法哲学》。

    本期读书会由严雨森同学主持,展示观点的同学为我们带来了对所读章节的深刻分析和新颖观点。现场同学们各抒己见,互动热烈,气氛十分活跃。

   

读书会1


首先,伍砚宁同学从三个方面说明了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一. 知识产权是劳动者对其智能成果的自然权利;二. 知识产权是艰辛劳动的回报;三. 知识产权是创造性劳动增加社会价值的公正回报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虽然洛克在撰写关于财产的论著时,关注的是有形物而非抽象物的所有权。而且洛克财产观念形成的历史背景与今天的情况截然不同,却还是富有借鉴意义。在根据洛克学说推导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合理性理论中,创造和发明被归入知识劳动的大范畴。即抽象物,无论是发现还是创造的,都是个人知识劳动的成果,因而也是从事该创作或发现的知识工作者的财产。限制这类抽象物的私人所有权的立法会侵犯所有者的权利。

其次,王飞宇同学介绍了洛克财产理论的历史背景和内涵,提出了在当今视角下一些洛克理论的正当性和不合理之处。王飞宇提出洛克财产理论的关键点在于论证从全人类共有到私人个别所有的转变过程。洛克学说的逻辑是上帝将土地以及土地上的一切权利赋予人类,人类作为上帝的财产,对自己的身体及其从事的劳动成果享有所有权。当他将自己的劳动掺进处于共有状态的物中,并使其脱离共有状态时,他就取得了对该物的所有权。但是为了限制所有权的范围,洛克提出了两个限制条件:“足够限制”和“浪费限制”原则。前者是指每一个人都能够占有自己通过劳动所获得的东西,他人无权干涉 , 但是他至少应该为他人留下“足够多而且同样好”的东西。后者指通过劳动获取对共有物的私人所有权还要受到私人享用的限制,如果获取的东西超过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提供给他的生活需要的限度时”造成了占有物的浪费, 他就不再享有权利。

接着,严雨森同学深入解读了塔利和麦克弗森对洛克学说的分析理解。塔利认为,在洛克所处的时代,财产和共有物之间已经有了对积极共有和消极共有的清晰区分,而洛克要做的是“重新定义积极共有”。最大的挑战是,在未征得所有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如何能够利用共有物。洛克把劳动作为财产出发点,解决了为什么可以在没有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能够从共有物中获得财产。劳动提供了一种为个人目的而使用共有物的方式。而麦克弗森,从另一个角度,发现了信奉资本主义的洛克。货币的发明克服了腐烂变质限制,由于实物交易制度转变为货币交易制度,人们可以储存货币而不必担心违反腐烂变质限制。而且洛克认为货币的引入可以满足两个限制条件。

此外,李冰晴同学详细地介绍了四种共有模式:排他式积极共有、包容式积极共有、排他式消极共有和包容式消极共有。洛克的观点是消极共有不利于共有知识的发展,还对共有知识存在威胁。他认为,消极共有容易引起更多人对既存的共有物实施侵袭,且很可能发生人们找到了很多方式保护抽象物,使其无法成为共有知识的局面。同时,书中也给出了两个理由,一个是有些物本来就不能被占有,一个是有些规则或原则限制了允许占有的范围。甚至在自利和完全竞争的情况下,使得大部分的财富资源都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引发更严重的社会矛盾。但是不可否认,在消极共有的情形之下,共有知识会变成一个有雄厚经济实力和高超技术能力的人的猎场。总的来说,洛克的观点是,在积极共有的情形下则不会发生上述的严重情形,所以,为了人人皆用且永远有资源可用的目标,选择积极共有更为合适

在同学们分享观点和讨论的同时,孙益武老师和王家国老师分别从知识产权法和法理学的角度进行了针对性的点评,很有启发作用,深受同学们好评。本期法学院读书会不仅扩大了我们的知识面,还拓宽了我们的思路,丰富了研究生的学习生活,促进了同学和老师之间的互动,在法学院营造了一个推动学术交流,培养学生思考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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