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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的悖论——协助自杀行为的法理意义

来源 : 法学院     作者 : 应成超     时间 : 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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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常州大学特聘教授吴玉章教授在恕园17号楼301教室为我院师生举办了以生命权的悖论——协助自杀行为的法理意义为主题的讲座,於兴中教授主持讲座。

首先,吴教授点出了协助自杀是自杀的一类,并从思想史入手,通过横向和纵向的比较,总结出了自杀的概念和特征,以此进一步阐释何为协助自杀。接着,吴教授重点介绍了协助自杀的分类及其构成要件,并例举了多种分类方法,指出协助自杀应满足的三个要件:首先要有自杀者的要求,其次实际上是一种双主体的行为,最后的目的是要满足自杀者的要求。然后,吴教授指出,协助自杀在中国一般来说是一种非法行为。最后,吴教授就特殊情况下协助自杀的合理性给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考虑到协助自杀的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及对特殊人群的同情之心,加之家庭方面的经济因素,协助自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讲座结束环节,师生们踊跃发言提问,吴教授对师生们的提问一一作答,并总结到协助自杀行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当今学术界围绕生命权这一基本权利能不能放弃仍有很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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