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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曦博士谈“前/后罗尔斯式平等主义理想”

来源 : 法学院     作者 :      时间 :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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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北京大学和美国密歇根大学联合培养的张曦博士应邀在我院举行讲座。此次讲座的主题是“前/后罗尔斯式平等主义理想”,由刘练军副教授主持。参与本次讲座老师的还有我院魏小军副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凌皞讲师。

张曦博士用多个问题贯穿整场讲座,极大地调动了同学们参与讲座的积极性。张博士首先解释了“前/后罗尔斯式平等主义理想”的意思,即在罗尔斯平等主义思想提出前和提出后,存在了两类不同的平等主义的思想,而比较两类思想的差异,有助于了解平等主义思想的变迁。随后,他提出了一个问题,从学理层面上,平等是什么?为了说明这一问题,张博士推荐了罗尔斯的《正义论》,并指出罗尔斯在此书中所研究的平等主义理想是“20世纪里程碑式的工作”。因为在此之前,人们接受柏拉图“不公平的正义”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当人们所获得的东西与他们的地位、道德相关时,即使不公平,也是正义的。比如英雄获得十块金子,普通人获得五块金子,“狗熊(道德败坏的人)”获得一块金子,这样虽然不公平,却是正义的。

随着时代变迁,在20世纪“福利国家”的背景下,每个人交同样的税收,但国家满足不同需求导致分配财富不均时,这种观点可能会引发人民认为国家不公平的情况。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观点来应对这种情况,他认为差异是一种激励,完全没有差异地分配,会导致所有人一样穷困。但是,差异只能存在于一些东西中,在另一些东西中,比如人最基本的权利上,不能存在差异。至于什么是最基本的权利,张博士认为,这与文明发展程度等因素有关。在解释为什么有些东西可以进行差异分配时,罗尔斯认为,当一个不平均分配没有导致任何人的处境变得更艰难的时候,这样的差异分配就是正义的、平等的。在讲解即将结束的时候,张曦博士阐述了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即人与人在尊严上无差别,同等价值的人有同等尊严,以此引导大家理解“人与猫为什么不是平等的”。

王凌皞讲师、魏小军副教授和刘练军副教授也就平等主义理想交流了观点,围绕“帕里托最优标准”在伦理社会的适用空间等问题展开探讨。参与讲座的六十多位学生也积极参与了讨论,提出了“学习法理学的作用”、“美国平权运动与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加分的区别”等问题,老师们也从不同角度解答了大家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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