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就是要探索并形成一套符合地方特色的、更加科学规范的、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法,以满足社会治理的目标需求。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首先应当更新观念。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政府对所有社会事务大包大揽的工作方法,明确政府职责,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治理;要确保政府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其次,应当立足于社会治理的目标。社会治理不能偏离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而应将其作为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以此为标准来评价和衡量效果。
再次,要充分利用民间智慧,相信民众的自治能力。社会本身具有很强的自我调节能力和自愈能力。杭州的“和事佬”现象、“我们圆桌会”等都是社会在实现自我调节中,发挥民间智慧的典型表现。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民间智慧,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调节。
法治是规则之治,社会治理机制的创新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防止以“创新”的名义跨越法律的界限,更不允许以“创新”为幌子,损害民众的合法利益。创新一旦脱离法治的轨道,社会治理领域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创新也就失去了意义。
杭州日报
2015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