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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釜山大学学者畅谈中韩民法通(总)则

来源 :      作者 : 谢超     时间 : 2013-12-19

 

法治中国化学术沙龙第八期

    12月16日下午,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 学术沙龙第八期在仓前校区恕园17号楼地下101会议室开讲,韩国釜山大学法学院李井杓教授、姜大燮教授为杭师大法学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中韩两国民法通(总)则比较》的精彩演讲。本次讲座由副院长朱炜主持,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范忠信教授担任点评人。

 

韩国学者李井杓教授    韩国学者李井杓教授李井杓教授首先介绍了中韩法制交流概况。李教授指出,在古代,韩国受到中国古代法的影响制定了很多法令。4世纪左右,高句丽受到中国古代法的影响编纂了法令,以后的很多王朝也受到了中国古代法的影响。1894年,由于民法部分开始接受西方近代立法,从那时起,就断绝了民法部分对中国法的选择,直到1992年韩中正式建交以后,韩国才开始对中国法进行介绍和研究。李教授认为,当前韩国对中国法律的介绍及研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接着,李井杓教授讲解中韩民法在民法概念、民法特征及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李教授指出,中国民法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韩国民法是关于财产权与家族权的综合,以意思自治和个人自治为核心的法律。在民法特征方面,中国是采取民商合一,韩国选择民商分离。中国不存在统一的民法典,韩国有统一的民法典。民法典的优点主要是法律适用比较方便,确定主要是法律与现实生活的隔离比较大。中国民法的典型特点是体现社会主义理念,韩国民法主要是对个人自由和个人财产的保护。韩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尊重私有财产权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及过失责任原则。中国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公平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严格责任原则。两国的不同点在于是否对过失责任的认证上,因为韩国是正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所以过失责任是其基本原则。 虽然在当事人间的法律行为过程中可以保护少数者,但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也适用过失责任原则,因此,会出现消费者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的问题。

 

韩国学者姜大燮教授最后,李井杓教授结合民法的具体内容,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法人的分类、合伙、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方法、变更权问题,讲解两国民法在这些问题不同的规定。关于代理制度,李教授认为中国的民法将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独立的章节里,这是中国人传统思想体现在法制里的结果。即使行使代理行为,也要强调自身作为独立主体,行使权限,从这一点看来,也许是面子的制度化的结果。韩国的民法规定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却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在商法的总则商行为篇里进行规定。另外,代理是从属于法律行为的概念,所以,将其规定于法律行为内。接着,姜教授简要向在场的师生介绍韩国的商法及中韩在商法上的区别。

 

在评议环节,范忠信教授对李井杓教授的演讲进行了精彩点评。在自由提问阶段,热情的现场同学提出各式各样的问题,李井杓教授一一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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