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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文教授谈“法律全球化问题”

来源 : 法学院     作者 : 谢超     时间 : 2013-05-23

 

 

朱景文

5月20日,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朱景文教授做客“法治中国化”学术沙龙,为我院师生作了一场题为《关于法律全球化的几个问题》学术报告。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范忠信教授主持讲座。

讲座从“什么是法律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的实质是什么”两个问题开始,引导我们就是否存在法律全球化这一问题进行思考。朱教授指出,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浪潮,当今世界出现一系列诸如跨国犯罪、反恐、反腐败国际互联网、环境治理等问题。这些问题,单靠一个国家的力量很难解决,必须通过所有国家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以进行规范性的治理。在全球治理的所有领域,都无一例外地包含法律问题,这样就形成了与上述领域相适应的法律全球化问题。朱教授认为,全球化作为一种趋势在各个领域的表现和发展程度是不一样的,涉及到跨境的贸易和生产领域,全球化的趋势很明显;在政治领域,虽然美国一极独大,但仍然可以在反恐、反人道主义犯罪、反腐败、人权、外交,乃至战争问题上产生共同的规则。朱教授认为,所谓法律全球化并不是全球所有领域都按照一个统一的规则行事,它所制约的主要是跨国领域的活动。全球化的趋势只是表明人类活动的空间领域的扩大,并没有也不可能代替主权国家,因为大量的政治活动仍然是在国家、本土的领域内。

随后,朱教授介绍了法律全球化两种主要方式,即一种是国内法的国际化,另一种是国际法的国内化。朱教授指出,国际法的国内化,是一种较强意义上的法律全球化,即通过国际公约逐渐使得有关国家具有统一的规则,它凌驾于主权国家法律之上,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必须根据它的标准加以调整;而国内法的国际化,则是一种较弱意义上的法律全球化,并不一定有统一的国际规则、全球性的法律的出现,只不过表现为一种世界性的法律潮流,而这种潮流的源泉则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但是,这两种意义上的法律全球化又是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的,国际组织的规则体现了某些国家在世界经济与政治秩序中的主导地位,而这些规则的来源往往又是这些国家或国家之间的有关规则。

朱教授还对近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国内法的国际化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朱教授特别指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各个法律领域立法过程中广泛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法律移植。国际法的国内化,即国际组织的条约、规章为内国所接受,转变为对内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某一国际组织中,从而使该组织的规则成为全球性的规则。比如,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其目标不仅在于排除对外商的歧视措施,而且试图调节“国界背后”的政策内容和国内市场结构。对内国来说,加入某一国际组织,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往往必须对自己国家或地区原有的法律制度加以调整,以适应国际规章、条约的要求。

最后,朱教授着重从全球治理的角度深入讨论了法律全球化的问题。朱教授首先指出,全球治理是指对某一全球性的问题通过不同的层次的共同努力,通过多种不同的方法所进行的综合治理。全球治理的概念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层次性和治理方法的多样性。朱教授认为,全球治理的概念是对片面强调非国家化、去国家化的全球化概念的纠偏和深化。同时,朱教授认为以往的法律理论几乎全部集中在以国家法律为中心的层次,国际法也是以主权国家的政府间组织构建,非政府的层次除了涉及到国家社团法的内容外,只是作为政府法律调控的对象。而全球治理则包括几个不同的层次: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国家(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朱教授认为,全球治理概念的提出主要是针对国家治理方式的不足,这种不足有的通过国家权力的授予或延伸得到补充,如国家参加的世界性和区域性的国际组织,有的通过消解国家权力得到调节,如非政府组织。但是,国家仍然是全球治理的各个层次中最为重要的角色。从某种意义上说,全球治理之所以要发挥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只是为了弥补单纯依靠国家治理的不足,而不是取代国家治理。国家仍然是现代国际关系中的最重要的主体。朱教授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在全球治理的三个主要层次上,国际组织的治理、国家治理和非政府组织的治理,并不存在着所谓“国际化”、“国家化”或“非政府化”的问题,而是各有各的势力范围和作用领域,既有矛盾又有协调,如何形成一种合力治理全球问题,是摆在全球治理面前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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