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练军博士谈“司法哲学的本相”
——“法治中国化”学术沙龙第四期隆重举行
2013年1月14日上午,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学术沙龙第四期在杭州百瑞大酒店紫云庭如期举行。本期沙龙由赵元成副教授主持,刘练军副教授主讲,朱炜副教授、沈琪副教授为评议人,法学院教师30多人参与,大家围绕刘练军博士的《司法哲学的本相》一文进行了热烈的研讨。
沙龙伊始,刘练军博士从何谓司法哲学、司法哲学的适用语境、司法哲学的类型、司法哲学的法解释性存在、司法哲学与司法权认知、司法哲学如何价值中立等六个方面介绍了《司法哲学的本相》一文的文章结构及其写作思路。关于司法哲学的定义,刘博士认为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定义存在着“过于宏大叙事,简直把司法哲学的范畴和功能泛化而又神化了”的缺陷。结合外国学者的有关定义,刘博士提出了他自己关于司法哲学的定义。刘博士指出,司法哲学是法官一套涉及法律、司法和法治认知的综合性理念和思维。在第二、三部分,刘博士结合具体的案例及国外研究成果指出,颇具独创性的将司法哲学的适用语境概括为疑难案件和复杂案件,并将司法哲学的类型概括为消极主义、积极主义、保守主义和进步主义等。在第四部分,刘练军博士指出,法官运用司法哲学裁判案件时离不开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实践中的司法哲学是一种解释性存在,他从这种认识出发,将疑难案件中的司法哲学划分为消极主义和积极主义,复杂案件中的司法哲学划分为保守主义和进步主义。刘博士认为,无论是疑难案件还是复杂案件,法官裁判的说理论证以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为基本形式,而这种解释过程因受法官司法哲学的影响和左右而变得具有不确定性,导致宪法和法律解释及裁判结果带有相当鲜明的法官个人主观认知色彩,与普通案件所体现出来的稳定的立法者认知色彩对比明显。在第五部分,刘练军博士指出,对法官无意志之传统司法权认知,不以为然者所在多有,而在司法意见中公开拒绝或反对此等认知的法官亦大有人在。激进的现代司法权认知主张法院可以突破既有法律之规定,尤其是通过宪法解释推翻既定法律并创造新的权利;认为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应完全由法院自己决定,传统的“政治问题”争议案件法院应该照样受理并判决等等。质言之,与法官无意志的传统司法权认知相反,现代司法权认知竖起了“法官有意志”的大旗,司法权不再像孟德斯鸠所说的那样是一种无权力的存在,相反它成了一种名符其实的权力存在。积极主义和进步主义这两种司法哲学就是建立在此等认知基础之上。最后,在第六部分,刘练军提炼了他有关“司法哲学”之本来面目的理解和认识。他认为,决定法官司法哲学的是其关于司法权的认知。传统的“法官无意志”之司法权认知,乃消极主义和保守主义司法哲学之理论基础和政制理念。现代司法权认知主张法官有意志,认为司法权系一种权力存在,积极主义和进步主义司法哲学就建立在此等认知基础之上。司法哲学与司法价值中立之间存在紧张关系。法官应尽可能地适用消极主义和保守主义司法哲学,除非迫不得已,否则当以克制适用积极主义和进步主义司法哲学为司法哲学之基本要义和最高原则。
在评议阶段,朱炜副教授从司法哲学的定义、疑难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里格斯案”的理解问题、漏洞填补理论的研究成果引用、司法哲学分类的四种主义之间的概念区分及联系、司法哲学的解释性存在问题、司法权的认知、文章结论部分的修改等八个方面对刘练军博士的文章进行了直言无讳的建设性批评。沈琪副教授也就文章标题和文章内容的衔接、概念的使用及其相互关系、文章的研究范式及其目标等三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对作者提出了坦诚的批评。在自由讨论阶段,范忠信教授、谢如程副教授、魏小军博士、陈永强博士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与建议。范忠信教授特别提醒刘练军博士注意汉儒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主张所体现的古代中国司法哲学,特别注意经义决狱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审判之间的相似性。
最后刘练军博士对批评与建议进行了简要回应。最后,罗思荣院长致辞,他高度肯定法治中国化学术沙龙对法学院教师科研训练的重要意义,希望这种充满批判性的学术活动能够继续下去,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