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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化”名家讲座系列之十: 黄源盛教授主讲“春秋决狱与儒家法律”

来源 :      作者 : 胡荣明     时间 : 2012-11-26

 

 

 

黄源盛教授

 

 

 

1116日下午,台湾辅仁大学特聘教授、中研院历史语言研兼职研究员黄源盛老师再次做客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名家讲座,在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多会议室为杭州师范大、浙江财经学院、浙江理工大学学等高校的50多名师生题为春秋决狱与儒家法律专题学术讲座

讲座伊始,黄源盛教授幽默而平实的语言,与在座的师生分享了他自己的求学、治学之路,并从法律史的研究对象入手,向同学们阐释了他对法治或法文化的独到见解。黄教授认为,法文化至少包含以下几个面相:一个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制度,三是法律思想,四是法律意识,五是司法实践。任何一个规范的背后都有一个制度在支撑,制度的背后一定有一个思想在指导,最后形成的官僚体系和庶民百姓对法律的态度,称之为法律意识,落实到司法裁判上是所谓的司法实践。黄教授以“罪刑法定”为例进行了详细阐述。黄教授说:罪刑法定这样一个条文,背后有权力分立的制度,有所谓国民议会的制度有所谓实质人权保障的思想,才会产生这样一个规范;这些制度、思想还有规范跟最后落实到裁判上实际的案例上,就是法文化。黄教授认为,法文化乃是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及司法实践这五个面相组成的综合有机体。

基于这一认识,黄教授深刻剖析了我国古代法律实践中的“春秋决狱”传统。黄教授首先对“春秋决狱”进行了概念界定,黄教授指出,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依据《春秋》经典的事例,为刑事判决的法源根据;尤其是遇到特别疑难的刑案,以《春秋》等儒家经义来比附论罪科刑。观其本义,是原心定罪,也就是略迹诛心。黄教授分析了“春秋折狱”盛行的时代背景,他指出律令繁琐、经学风尚、利禄外诱及礼教传统等因素是导致“春秋折狱”盛行的主要原因。

黄教授向同学们讲解了春秋折狱所体现的法律儒家化的特点,并分析了从儒法之争到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随后,黄教授从“罪刑法定”及法解释学等角度出发对春秋折狱进行了评论,黄教授还对学术界存在的认为春秋决狱破坏了法制统一的的观点的进行了回应。黄教授认为,春秋决狱并非全部案件都适用,而仅仅是在疑难案件中得以运用,其作用主要在于创造性补充,是辅律、解律而非破律。春秋决狱要在法律漏洞的填补,以求达致一种实质的妥帖性,其本质在于平恕、宽减,而不是以礼杀人。为此,黄教授还从春秋决狱的流变及其变调的角度指出了春秋决狱所隐含的“引经失义”所可能造成的消极专断的危险。最后,黄教授特别强调董仲舒“《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之语的特殊意义,对“春秋决狱”所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给我们带来了耳目一新的感觉。

在互动阶段,在场的师生各自从自己的专业角度,或求教或补充或质疑,就自己对春秋折狱的理解,与黄教授进行了现场讨论,现场气氛极其热烈活泼。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范忠信教授主持了本场讲座,并对黄教授的讲解内容用大陆学生熟悉的话语进行了翻译或补充。浙江财经学院蒋铁初教授、浙江理工大学何邦武博士及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余钊飞博士、钱江学院尹伟琴副教授等到场聆听讲座并积极参与了互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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