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晚七点,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名家讲座第九讲在模拟法庭开讲,广东佛山中级法院李军高级法官为杭师大法学学子带来了一场题为《善良风俗习惯在地方司法审判中的作用》的精彩演讲。本次讲座由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范忠信教授主持,法学院王家国博士担任点评人。
李军法官首先为大家展示了几个与风俗习惯有关的案例。他通过刘某无偿搭送孕妇遇车祸案、王某帮他人拆房时受伤请求赔偿案、张某应邀参加婚宴闹酒而死案、“外嫁女”案、“照妖镜”案以及“彭宇”案等六个生动案例,引领我们很快融入到地方司法审判活动实践场景之中,去切身感风俗习惯在地方司法审判中的作用。他指出,法官在审理涉及风俗习惯的案件时,往往会根据不同案情而作相应的变通。如在第一个案子中,法官运用善良行为应当得到责任的宽容的法律原则,很好实现法律与人情的平衡;在第二个案子中,法官也坚持按善良的风俗应予适当补偿的法律原则,使无诺帮工得到一定的补偿。在第三个案子中,李法官指出,善良的风俗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运用的原则,一旦超出一定范围并由此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针对第四个涉及“风水”的相邻权纠纷,他认为恶俗不能成为侵权的理由。对于“外嫁女”案,他指出风俗习惯的善良与否应当由法律的审查,但可以与自治权问题联系在一起来解决。在讲述广为人知的“彭宇”案时,李法官强调法官在判案过程中,由于判决者的善恶影响着人性的善恶,也会影响风俗习惯。
接着,李法官从法官眼中的善良风俗习惯的角度对“法”与“俗”的关系进行了讲解。李法官指出“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法与俗可谓是一贯相通的。关于尊重风俗习惯的法律依据,他认为大概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理解 。这里的“社会公德”就是指“善良风俗”。李法官认为俗与法关系是相互补充的,俗补于法,亦可成法。俗辅助于司法,为解决纠纷而用。他进而指出法官的司法活动可以起到巩固善良风俗的作用,而善良风俗则可以提高司法认可度,即所谓“善则从,恶则去”。最后,李军法官就善良风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步骤进行了具体分析。他指出,风俗习惯的司法运用首先须立足于运用良法,本着在法律中寻找社会的正义与善良的宗旨,对风俗习惯进行审辩,从而对良俗进行甄别与判断,并以良俗作为司法审判的标准,从而达致一种良善的社会效果。
在评议环节,王家国博士从能动司法、熟人社会对司法的影响等方面对李军法官的演讲进行了精彩点评。在自由提问阶段,在场同学提出各式各样的问题,李军法官一一予以解答。最后,范忠信教授对李军法官的演讲作了作了一些补充和回应,并向在场的同学们提出了两个与良善风俗相关富有启示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