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是否合理?对离婚自由是否应该提出伦理限制?传统中国的离婚理由是否能为当代婚姻立法所借鉴?围绕着这些重要问题, 5月23日,在法学院会议室,以“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的伦理拷问”为主题,举办了第三期“法治中国化”学术沙龙。
浙江工商大学崔兰琴副教授作为本次沙龙的主讲人,对该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首先,她对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提出了质疑,认为该规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接着,她纵向探讨了传统中国离婚理由的伦理限制,横向比较了域外离婚的阻却条件,进而提出需要对离婚理由提出程度不等的伦理限制,否则,“会导致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婚姻问题越来越多。”最后,就如何完善法定离婚理由,崔老师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她认为立法是根本,救济只是辅助;必须明确婚姻的伦理责任;必须对离婚理由进行伦理制约。
点评人浙江财经学院蒋铁初教授针对崔副教授的几个主要观点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质疑,他认为导致当今社会离婚率高的因素并不仅仅与离婚条件过宽有关;当代法律更应保障“离婚权”而非“不离婚权”;用古代“三不去”离婚限制条件来论证需要对今天的离婚自由加以限制,其合理性值得怀疑;用“不忠”来代替“同居”实质上加大了离婚诉讼的举证难度。
点评人我院汪迪波副教授也指出了崔副教授观点中几点值得商榷之处。她认为,中国现行的立法模式是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的结合,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有其合理性,而且离婚救济制度形式化不能成为论证法定离婚事由缺陷的有力论据。并且指出,传统婚姻法的做法不能为现代立法所简单承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我国的婚姻立法不能简单照搬夫妻分别财产制下的外国离婚限制。
在自由提问和讨论环节,朱炜副教授、张国华副教授等师生亦积极陈述了自己对本次论题的看法。
本期沙龙由我院王家国博士主持,来自本院和兄弟院校的师生共3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