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下午,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学术沙龙第二期在法学院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沙龙主题为“已占有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保护”。我院部分教师、研究生以及浙江大学、工商大学数名青年教师参加了本次活动。
在黄晓平博士主持下,沙龙于预定时间准时开始。主讲人陈永强博士就本次议题展开了铺陈。陈博士认为已占有未登记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可以通过基于债之关系的物权化而类推获得准物权的保护。买受人的权利具有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受赠人及抵押权人的效力。二重买卖中,已登记的次买受人只有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对抗第一买受人的占有权利。买受人的占有产生公示效力,次买受人负有合理调查占有的义务,未尽该调查义务的,构成调查知情,从而排除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在点评环节,来自浙江大学的陆青博士首先对陈永强副教授的学术质疑精神进行了肯定。他认为,基于当前国内相关领域登记制度的不完善,本篇论文在实践领域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另外,陈永强博士通过援引英美法上所有权质的分割理论来解构大陆法系的传统学说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陆博士亦指出,对于传统理论的突破必然需要更多的考量,若要批判一种传统首先必须回到起点去了解传统的本来面目。陆青博士通过回溯所有权制度的嬗变历史,介绍了物权变动模式的变动与选择,进而结合陈永强博士的观点提出了几点疑惑和补充。另一位点评人我院魏小军副教授着重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存在买受人的合理调查义务,那么此项义务对应的权利必然为相应的主体享有,那么权利人享有这种权利的合理性基础显然是需要进行严格论证的;其次,买受人若未尽合理调查义务是否必然导致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法律后果也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厘清;最后,魏博士亦从法经济学领域出发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证成思维,并在一定程度支持了陈永强副教授的核心观点。
在最后自由讨论环节,罗思荣教授、汪迪波副教授、梅瑞琦讲师等老师和与会研究生也发表了对本次议题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