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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荣教授来院作“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改革”学术报告(图)

来源 :      作者 : 邱莺凤 丁宗杰     时间 : 2012-03-19

2012年3月17日晚,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名家系列讲座第七讲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知名学者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为我院师生作主题为“案例指导制度与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学术讲座,这场生动的演讲给了现场二百余师生很多启发。

汪教授主张:“我们的法学学术研究要对司法改革实践发挥指导作用。”秉承这一宗旨,汪教授从五个方面阐述了案例指导制度与当代司法改革的关系。

第一,“遵循先例”的概念。汪教授以王海、刘江打假事件为例,分析了遵循先例的推理形式和推理步骤,分析了遵循先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重申了“同案同判”的基本原则。

第二,案例指导制度的三种情形。汪教授认为,目前中国存在自发的案例指导制度、有限的案例指导制度及普遍的案例指导制度。他重点介绍了现行的普遍案例指导制度,提出了界定普遍案例的五点标准。

第三,判决书全面公开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关系。汪教授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实际上是对法院的司法审判进行监督和约束的重要形式之一。现行司法制度下,对法院和法官都缺少必要的监督。判决书全面公开制度有助于法院内部的监督管理,实现律师对法官的有效监督。

第四,法院判例的法律效力问题。汪教授以香港基本法司法适用中特区终审法院的解释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的冲突为例,说明了秉持英美法系司法解释权、宪法审查权原则的香港司法与全国人大法律解释权的冲突根源。

第五,司法民主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关系。汪教授对现行的“合议制”、“人民陪审员制度”、“观审制度”等进行了批判,认为这些制度并不一定能体现司法民主。他指出,“司法民主是在独立法官主持下,双方通过平等参与,平和解决纠纷。”

在最后现场交流互动阶段,汪教授认真回答了在座师生的提问,通过互动,在场师生对案例指导制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

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范忠信教授主持了本场讲座并进行了简短的点评。在点评中,他对汪教授“法官通过司法活动形成有法律效力的判例,但他并不能直接否定立法或纠正立法的错误”的观点,以及案例指导制度是对法院司法的有力监督制度的说法进行了补充和延伸。

中国计量学院教授王斐弘、浙江财经学院教授蒋鉄初、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何邦武、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崔兰琴以及我院教师部分老师等出席了报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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