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刑法理念
——记北大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谈法治社会的刑法理念
10月27日晚,我国著名刑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校“钱塘学者”讲座教授陈兴良莅临我院,在模拟法庭为同学们作了一场“法治社会的刑法理念”的专题讲座。著名刑法学者、台湾高雄大学陈子平教授也受邀莅临讲座现场。李安副院长主持讲座,我院刑事法学科老师和其他在杭高校的刑事法老师也到现场听讲座。讲座现场座无虚席,掌声不断。
陈兴良教授在讲座中指出,法治社会的刑法理念包括了人权保障、刑法谦抑和刑法理性三大基本理念。陈教授首先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谈起,提出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主要是指对被告人或犯罪人的人权保护,因为打击犯罪本来并不需要刑法,现代刑法的存在主要是为了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使犯罪人受到刑法范围内的处罚,并引用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的名言——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予以印证。关于刑法的谦抑性,陈教授分析了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指出,随着社会治理能力的逐步提高,刑罚总体上从残酷趋于轻缓,提出了“刑罚的轻重与社会治理能力成负相关系”的论断。就我国而言,陈教授认为,考虑到社会转型时期的严峻形势,不否认相对重的刑罚的应存性;但通过对一些具体案例的分析,陈教授认为,我国大多数犯罪人处于社会的底层,犯罪往往不只是犯罪人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的责任,对犯罪人我们应该有“宽容”的心态,我国的刑罚总体上也应该逐步趋于轻缓。关于刑法理性,陈教授表明了刑法理性应当首先坚持“形式理性”的观点,只有在“形式理性”的范围内追求“实质理性”,才能防止类推、真正贯彻罪刑法定主义。在最后的学生提问环节,陈教授耐心认真地答解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
陈教授的讲座给了我们颇多启发,对于我们树立正确的刑法理念、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和培养结合中国法治环境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一堂有关刑法理念的讲座使我们更加深入地思考法治社会应有的基本理念。法治社会,我们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