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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思荣院长参加“形成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

来源 :      作者 : admin     时间 : 2011-09-14

224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梁鹰一行来我省进行“形成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调研,应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邀请,浙江大学法学院章剑生教授、翁国民教授和我院院长罗思荣教授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上,罗思荣教授就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色”的主要表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的途径和措施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前提。建国6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其标志是:构成法律体系的骨骼——法律部门已经形成;构成法律体系的细胞——法律规范已经基本具备;各个部门法之间、各领域、各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形成了结构严谨、有机联系、有血有肉的统一整体。但是这只是从静态的角度理解的法律体系,它强调的是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内部协调性。我们还需要从动态的角度去解释法律体系。也就是说,法律体系是否形成还应当考察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是否完备、法律的运行是否良好、法律监督制度是否健全、法律救济制度是否具有实效。只有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均已基本建立且运行良好,才能说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还存在某些立法的质量不高;存在某些领域立法滞后,甚至存在立法空白;立法的民主性还有欠缺;立法过多地体现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问题仍十分突出等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必须从科学性和民主性两个方面着眼,提高立法质量。在立法的科学性方面,要继续加快法律的制定工作,加紧填补立法的空白;进一步完善立法权限的设置、划分体制;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必须能公正反映人民利益,法律法规文本起草的机构和人员必须能够站在公正立场上;要从程序上规范约束立法活动,保障立法的质量。另外,还要重视立法方法和技术的科学性,要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立法的民主性方面,要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要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机会和途径,保证公民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观点。对于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立法信息获得不对称的群体、缺乏立法资源的群体、缺乏立法参与专门知识等群体的意志表达和利益诉求问题,要特别注意从制度上、机制上加以解决,保证有他们利益的立法代表人参与立法过程;要正确处理好立法民主与立法效率的关系;实行立法信息公开制度,既保障利害关系人对相关立法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又保证社会公众对于立法的了解和监督。同时,要使立法监督的常态化,加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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