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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源盛教授: 百年法律移植(继受)反省(图)

来源 :      作者 : 邱莺凤     时间 : 2011-06-20

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成立志庆系列学术讲座第六讲

 

黄源盛: 百年法律移植(继受)反省

 

 

 

 

 

2011年6月17日,一场主题为“百年法律移植反省——历史观点下的《六法全书》”的学术讲座在杭州师范大学模拟法庭隆重举行。作为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成立志庆系列学术讲座的第六讲,本次讲座由台湾的政治大学特聘教授、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兼职研究员黄源盛先生主讲。这是一场生动而又深刻的精彩演说。黄先生说,“找寻一部理想中的新六法全书”,既是他自己一直追求的目标,也是他对两岸法学研究者和法律从业人员的期望。

黄教授从国学大师王国维的“人生三境”开场,以极富诗意的浪漫气息开始了本场讲座。他首先指出法律具有三度,即时间度、空间度和事实度。接着,他围绕着法律的时间度,重点介绍了自光绪28年(1902年)至今,中国法律对外国法律的移植过程,分析了法律移植的原因、得失,提出了他独特的看法,也进行了一定的反省。

黄教授将中国百余年的法律移植分成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02年到1911年,是中国法典的蜕变期,晚清西潮冲击下的中国法律发生了巨大的转折。对于这一阶段,黄教授主要分析了法律继受的基础理论,即力的理论、规范饥渴理论、面子理论,还独创的提出了“觉醒理论”。第二阶段是1912年至1928年,民初北洋政府时期。对于这段众人诟病的历史,黄教授却从法律创制的角度,客观公正的进行了分析和评价,给我们带来了耳目一新的感觉。他还介绍这段时期在法制不备的情况下,司法系统运用前清法律和民间习惯解决纠纷的司法运作实况。第三阶段从1928年到1949年,是南京国民政府全面开展六法全书法典编纂事业时期,其特点是党治法制、党国立法。1949年至今是第四阶段。“六法全书花果飘零于台湾”,即使是在两蒋统治时期,台湾依然建立了自己的法制体系,继承了清末以来的法制变革成就,还对六法全书进行了不断的革新。

黄教授对近代中国百年来的法律文化作了反思,重点对清末时期的变法进行了分析。他说:“清末的变法是一种超前立法。”他借用著名民法学者王伯琦的“法教”理论,指出清末民国这一场超前立法的最大作用是对全国人民进行“法教”。接着他又提出了传统法律文化与近代法律思潮的调和问题,用生动的例子分析了这是优势法律文化与弱势法律文化的碰撞,是国家意志主导的立法和民族文化碰撞调适的过程。黄教授又从法治的概念出发,提出了法律的“在地化”或曰本土化问题。最后,他说:“变法难,改变法的观念更难。”中国百年法律文化的移植,不仅仅是法律文化价值观念的改变,更重要的是人民法律生活感情的接受,是文化价值与法律技术兼顾发展的问题。

点评阶段,我校李安老师和朱炜老师各自从自己的专业角度,针对黄教授的观点进行了质疑。他们就是否应该进行超前移植、中国法律移植的原因等问题,与黄教授进行了现场争论。黄教授在最后答问时强调,所有问题最终归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即要建立一部新的六法全书。但是要建立一部怎样的新六法全书,却是中国法律人特别需要深思的问题。

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范忠信教授主持了本场讲座。最后,他诚挚邀请黄源盛教授将来再度莅临我校,畅论法治中国化的宏旨。

 

特约通讯员   邱莺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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