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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师大〔2010〕110号杭州师范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 : admin     时间 : 2010-06-12

学分制是以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基本依据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推进我校学分制改革,深化学校的办学特色,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各类人才,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期安排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长一短三学期制。长学期一般为19周,其中授课17周(第一学期16周),实践实训1周,考试1周;短学期一般为3周,设于暑假,主要安排实践教学活动和副修课程。

二、课程设置

我校本科教育以“按类培养,专业分流”的培养模式设置课程体系,由通识教育课程、大类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和Ⅱ类学分四大类组成。

1. 通识教育课程:由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和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组成。通识教育必修课程为各专业学生均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方面的课程,包括思政类、军体类、外语类、计算机类、职业发展类等;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为全校性基础素质类、综合素质类课程。其中基础素质类为限选课;综合素质类为任选课,包括人文科学类、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艺术体育类、创新创业类等五大类模块(包括高校校际通识教育选修课)。

2. 大类基础课程:为各学科大类共同基础课,按学科大类设置,目的是增强学生对知识融会贯通的能力,为今后的学习、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3. 专业教育课程:由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组成。专业核心课程以规范严谨、精炼优质为建设目标的专业主干课程,包括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师范类专业还包括教师教育类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侧重知识的交叉跨度、强调专业前沿信息和我校科学研究特色传播,包括教师教育类选修课程;实践教学课程包含专业见习/实习、毕业设计(论文)。

4. Ⅱ类学分:Ⅱ类学分包括学生参加开放性实验(实训)、学科竞赛、科研训练(含学年论文)、专业特色实践训练活动、服务性学习、社会实践活动、学术成果、职业资格证书等经认定的学分。该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档案。Ⅱ类学分的认定和计算详见《杭州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Ⅱ类学分管理办法》。

三、学分与绩点计算

1. 学分计算

核定课程的学分应依据课程类型、性质、授课学时、课外学习量等因素而定。学分计算:学分最小计量单位为0.5学分,理论课程一般按课内讲授1学时,学生在课外自学1学时,授课一学期计1学分。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艺体类技能课一学期每周2课时计1学分;集中实践环节按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实践环节按34学时计1学分。毕业设计(论文)6学分,专业见习2学分,毕业实习10学分。

2. 课程考核与学分获得

凡学校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课程均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考试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和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的成绩以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国防教育(军训)、始业与就业教育的成绩以二级制(通过、不通过)记分。三者间的成绩换算见学分绩点列表(逆运算: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中等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通过为70分,不通过为50分)。学生修读课程,完成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和绩点;考核不合格,按有关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考试合格,则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3. 学分控制

非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每学期应修得学分数不得低于12学分,但也不能高于30学分(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学期学分数的上下限决定)。

4. 绩点换算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据,它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标准列表如下:

考试

课程

百分制记分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对应学分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考查课程

实践类课程

五级制记分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学分绩点

4.5

3.5

2.5

1.5

0

二级制记分

通过

不通过

对应学分绩点

3.0

0

补考课程以实际成绩记入,补考成绩及格及以上对应的学分绩点为1.0;重修课程的成绩按最高成绩记入,对应学分绩点如上表。

5.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总体质量的主要指标,可按学期或学年进行结算,作为综合考评和奖励学生的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

               Σ(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Σ所学课程学分

四、毕业学分要求

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四年制本科专业为3-6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为4-7年)内,修读并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方可毕业。

五、附则

1. 本规定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从2006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原杭师大2008154号文件自行废止

二○一○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学分制   教学管理   规定

杭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6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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