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适应性强、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根据学校培养方案和学分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与课程设置
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的设置以主修专业为依托,有关课程设置详见学校各年级本科专业培养方案。
二、修读条件与审批程序
1. 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报名副修前所学主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2.5分以上(含2.5分),学有余力,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可申请修读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
2. 学生申请修读副修系列课程和副修专业必须跨专业,申请修读副修双学位必须跨学科门类。
3.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修读一种副修专业或副修双学位。
4. 教务处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10周在网上公布下学期拟开设的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的课程信息。
5. 申请副修的学生,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2周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杭州师范大学修读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推荐给开办学院,开办学院复审并确定副修方式后报教务处审批。
6. 教务处公布副修名单后,学生应到所在学院领取《杭州师范大学修读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缴费单》,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凭缴费单到开办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领取听课证。
三、学分与修业要求
1. 按培养方案规定,副修系列课程学分不得低于10分,副修专业学分25-30分,副修双学位课程学分55-60分,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副修类型课程额定学分,由学校发给相应证书。
2. 学生通过自学、能提供充分材料证明自己已掌握某门副修课程,可申请免修,课程免修按照《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听和免修管理办法》执行。
3. 对于某些因部分教学内容与已学课程重复,或适合于自学的课程,或与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课程免听按照《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听和免修管理办法》执行。
4. 若副修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有重复,已取得的主修专业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生申请,可以互认为副修课程成绩。课程成绩和学分互认按照《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四、教学安排与课程考核
1. 副修学生达20人以上,单独开班,第16周进行期末考试,也可以集中安排在短学期组织教学;副修学生不足20人,不单独开班,学生可插班听课。
2. 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的考核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执行。
3. 副修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学分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考核不合格,应重修。
4. 凡缺课、旷课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以零分计,须重修。
五、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
1. 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的教学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副修所在学院负责制订培养方案、录取审核、注册、落实教学任务、免修和免听及学分互认的初审办理、学业成绩监控、学籍管理、获得证书资格的初审。教务处负责审定并公布学生名单、下达教学任务、教学质量监控、免修和免听及学分互认审核、获得证书资格审核和证书发放。
2. 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培养方案纳入全校选课系统,与原专业课程同步选课。
3. 学生获得副修资格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已选定的副修专业或副修双学位。若欲中途停止副修,可向开办学院提出申请,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即取消其副修资格。
4. 副修学生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到副修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副修所在学院应在综合教学管理系统中审核第一专业课程和副修成绩,若学生副修期间,其主修专业课程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考试不及格或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课程出现重修考试不及格,均将终止其副修,有关学院应相互通知并报教务处备案。
5. 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输入综合教学管理系统,同时需打印一份成绩单签名后送学生所在学院存档。副修所在学院建立修读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已注册在修学生的副修学业和成绩进行监控,及时进行学籍处理,学生副修学业结束时,及时做好成绩存档工作。
6. 中途因各种原因停止副修的学生,对其已获得的副修课程学分,允许互认并计入通识教育任选课学分。
六、收费
1. 副修学费按实际所修副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算收取。计财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副修名单实行监督。逾期不缴,其所选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作为自动退选处理。
2. 中途因各种原因终止副修的,副修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3. 副修费使用按照校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12号执行。
七、附则
1.本办法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从2007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原杭师大〔2009〕104号文件自行废止。
二○一○年
主题词:教学 辅修 管理办法
杭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