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 定 时间:2003年2月 第一次修改:2004年12月 第二次修改:2007年12月 第三次修改:2009年2月
一、综合测评的内容和计算方法:
1、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测评、智育测评、文体测评、能力测评四个方面。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品德测评×20%+智育测评×60%+文体测评×5%+能力测评×15%
二、综合素质测评的评比标准:
(一)品德测评
1、品德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品德测评总分=基础分(60)+奖惩分(40)
基础分测评标准参照学生手册《杭师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奖惩分=本人原始奖惩分÷班级最高原始奖惩分×100×0.4
2、品德测评奖励分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协助组织,做好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工作,有突出表现加3分。
(2)在政治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党校、团校、党章学习班等党的知识培训者,未结业不加分。结业加2分,全勤结业加3分,优秀学员加4分(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不另行加分)。
(3)勇于批评不良现象,及时制止、揭发各种违纪行为,每次加1分。
(4)被评为校文明寝室,寝室成员每人加2分;连续两次被评为周卫生较好寝室,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加0.5分。以上奖励,寝室长加倍奖励,但不超过4分。同类评比重复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得累计加分(以校公寓管理中心提供的材料及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检查结果为准)。
(5)热心公益活动,乐于助人,捐钱、捐物者,每次加1分,该项累计奖励分数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
(6)参加校、学院、班级组织的义务劳动、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者,每次加1分,该项累计奖励分数超过15分者仍按15分计。
(7)因好人好事、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受学校通报表扬者每次加6分,凡义勇为表现突出受学校表彰者每次加15分。
(8)被评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军训先进个人(参加有报酬的勤工俭学者、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省政府奖学金、励学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除外)等的同学按省级、市级、校(区)级、院级分别加10分、8分、6分、3分。
(9)参加班级活动、座谈会等,每次加1分。
4、品德测评扣分标准:
(1)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如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组织或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等,视其情节扣20-60分。
(2)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以及通报批评者,分别扣30分、20分、15分、10分、5分;受党团组织纪律处分的学生,参照纪律处分扣分。
(3)凡教学活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和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迟到者扣0.5分。
(4)在校、学院组织的寝室内务检查中,凡被评为较差寝室或分数不合格者(75分以下),该寝室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寝室长加倍扣分。
(5)凡违反公寓管理其他规定的,参照《杭州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第4—6页的规定扣分。
(6)自修时间在寝室睡懒觉、打牌或违反其他学习纪律者,每次扣2分。
(7)凡旷课者均不得享受奖学金,旷课一节扣1分,旷课10节以上,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8)在校园内吸烟者,每次扣1分。
(9)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公共卫生、环境(墙上踩鞋印、打球印,以及墙壁、桌椅上乱涂乱画等),每次扣3分。
(10)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或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4分。
(11)违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每次扣1-3分。
(12)凡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不负责任,未按时完成任务扣3分。
(13)其他违纪行为,未受到通报批评的,酌情扣1-5分。
(二)智育测评
1、智育测评按以下公式计算:
学年制:智育测评分=学期各门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的平均分。五级记分需换算成百分制,标准为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40分。
学分制:智育测评分=本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班级学期最高平均学分绩点×100
2、重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不计入学生个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3、奖励学分绩点适用的条件和标准,参见教务处有关规定。
4、凡不及格者不享受奖学金。补考成绩不计入智育测评分,以初次考试得分为准。
(三)文体测评
1、文体测评总分=基础分(60)+奖惩分(40)
基础分测评标准参照学生手册《杭师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奖惩分=本人原始奖惩分÷班级最高原始奖惩分×100×0.4
2、文体测评奖励分标准:
(1)凡参加文体比赛的同学(含集体项目),每届每项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学院级分别加8分、6分、5分、3分、2分。球类比赛每届参赛场次超过4场者,超出部分按每场另加1分计算。
(2)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10分,第二、第三名加8分,第四、第五、第六名加6分;市级获奖者按校级2倍计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倍计分;破纪录者按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外加5分、8分、15分、20分;学院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3)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市级获奖者按校级的1.5倍计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学院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4)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活动做服务工作者(含比赛裁判)或是啦啦队成员(以组织单位的记录为准),每次奖励1分(裁判1.5分),属于学生干部及学生会干事份内工作的不加分,且一学期累计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
(5)参加运动队、艺术团(队)训练满一学期且表现积极者,校级奖励6分,学院级奖励4分。
(6)体育达标优秀者奖励4分。
(7)在学习成绩上已经享受学校优惠政策的体育尖子,其体育测评原始奖励分超出普通同学最高体育测评奖励分时,按照普通同学最高分计分。
(8)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100%的加5分。
(9)参加校运动会各项比赛、表演和服务工作的加分标准和在校运动会期间无故不参加规定项目的扣分标准详见《法学院关于校运会期间各项加减分规定细则》。
(10)对除上述外的文体竞赛活动的加分参照活动规模、参加人数、奖项设置等进行,以学院党总支、团委解释为准。
3、文体测评扣分标准:
(1)凡要求统一参加校、学院、班级文体活动(包括集训)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2)晨读晨练晨跑无故缺勤的扣分标准详见《法学院晨练晨读晚自修规定》。
(四)能力测评
1、能力测评总分=基础分(60)+奖励分(40)
基础分测评标准参照学生手册《杭师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4
2、能力测评奖励分标准:
(1)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教学竞赛活动(如知识竞赛等)中,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校级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学院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市、省、国家级的分别按校级的1.5倍、2倍、3倍计。在其它与职业技能训练有关的各类竞赛活动(如朗诵、演讲、书法、形象设计、多媒体课件制作等)中,参加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学院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校级分别另加8分、7分、5分,市级分别另加12分、10分、8分,省级分别另加18分、14分、10分,国家级分别另加25分、20分、15分。
(2)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社会实践论文或调查报告评选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学院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校级分别另加8分、7分、6分,市级分别另加12分、10分、8分,省级分别另加15分、12分、10分,国家级分别另加20分、18分、15分。
(3)发表科研论文者,核心期刊每篇加30分,一般刊物每篇加20分,内刊每篇加8分;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字数均在400字以上)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10分,省级刊物每篇加8分,市级刊物每篇加5分;发表一般通讯报道文章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5分,省级刊物每篇加4分,市级刊物每篇加3分;在《杭州师范学院报》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4分,如字数在4000字以上,则加6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2分;在其它如《杭师院学生工作信息快递》、《团讯》、《师院青年》、《膳食通讯》、《家园》、《军训简报》等校级刊物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3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1分;在本院及其他二级学院刊物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2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0.5分;被校广播台、有线电视台所采用的稿件,每篇加2分。凡在没有发刊行号或准印证号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发表稿件的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0分。
(4)参加科技成果展览评比、竞赛活动者,每人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学院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校级分别另加10分、7分、5分,市级分别另加12分、10分、8分,省级分别另加20分、15分、10分,国家级分别另加30分、20分、15分。科技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30分。(以上第2、3、4项如是多人合作,则按参加人数平均计分或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5)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和全院性素质教育选修课并经考试合格者,按本学期完成课程门数每门加2分,考试成绩达到85分以上的课程,每门分别另加1分。
(6)获得英语四级、英语六级、普通话、英语口译、司法考试等各类证书,在获得该证书的这个学期加3分。
(7)学生干部加分标准
工 作 实 绩 加 分 标 准 |
优秀 |
良好 |
较好 |
一般 |
学生党支部书记;校、学院学生会主席;校、学院社联主席;校、学院勤工助学中心主任(不含副职);学院团委副书记 班长、团支书(不含副职) |
13-15 |
10-12 |
7-8 |
0-3 |
学生党支部干部;副班主任;校、学院学生会干部;校、学院社联干部;校、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干部 校、学院各社团负责人 |
10-12 |
7-8 |
5-6 |
0-2 |
班级其他学生干部 校、学院学生会、社联、勤工助学中心干事 校、学院其他学生干部 |
7-8 |
5-6 |
2-4 |
0-2 |
校、学院各社团和其他学生团体干事 |
5-6 |
3-4 |
1-3 |
0-1 |
①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指班长、团支书)的加分由学院团委会同班主任进行,班级其他学生干部(含寝室长)加分由班主任和不少于班级人数1/3的非班干部学生进行民主测评。
②学生党支部干部;学院团委、学生会、社联、勤工助学中心干部;副班主任;学院社团负责人的加分,由学院召开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③校、学院其他学生干部(包括各社团、广播台、礼仪队、校卫队、自律委员会、职能部门聘用的干部等)由主管部门对其工作表现加以鉴定,并将书面意见送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审核后确定加分。
④校、学院各社团和其他学生团体干事(包括各社团、广播台、礼仪队、校卫队、自律委员会、职能部门聘用的干事等)由主管部门对其工作表现加以鉴定,并将书面意见送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审核后确定加分。
⑤兼职干部原则上就高一次加分,如有突出表现和出色完成各职责、两个部门考评均为优秀者,另加2分。
⑥优秀率不超过干部人数的20%。
⑦学生干部的任期不少于3个月。低于3个月的,加分减半。
三、综合素质测评的机构和程序:
1、各班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日常记实考评工作。负责记实考评的学生,每月汇总公布一次,将原始记载材料交班主任保管,并将复印件交辅导员备案。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以及2—4名民主选举的学生代表组成。在学生自评基础上,由测评组依据平时行为考核记录进行核实。
2、综合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1)个人总结和自我测评。每位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四个方面的内容,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奖、扣分的原因和得分情况。
(2)班级审议和评分。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在听取个人汇报和查阅有关原始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平时表现进行审议,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出德、智、体、能的测评成绩,根据权重系数,合成该生本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出全班名次(包括单项奖)。
(3)公布。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含德、智、体、能四个单项和总分以及全班名次)向全体同学以书面形式公布,听取广大同学意见。学生自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公告之日起二日内,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二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者,经过班级测评小组集体复核后,予以更正,及时公告。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二日以内,班级测评小组应将测评结果的变更情况进行第二次书面形式公告。无误后上交至学院。
四、各班按学生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的高低及名次进行评优评奖;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由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平均合成。学校和学院按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及其名次进行就业推荐。在校期间,本、专科学生分别有三个学期和两个学期德育测评不及格者,不发给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五、本细则由院党总支、团委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2008年1月开始实行。
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