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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校园交通管理细则

来源 :      作者 : admin     时间 : 2010-01-07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参照有关交通管理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校区、学院、单位及外单位来校联系工作、在校园内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道路,是指校园内教学区、生活区及校门口实行三包位置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区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园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 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轿车、特种车辆)、摩托车、(侧三轮、二轮、轻骑)、专用工程车。

2. 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人力车及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实行分类管理,保卫处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杭州师范大学机动车通行证。有关车辆凭通行证出入校园,并服从保卫处工作人员和门卫的管理。保卫处工作人员有权对进出本校的车辆进行查询,机动车驾驶员应予以配合。未持有校内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拖拉机、农用车、出租车驶入校内,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同意方可入内。校内主要道路均设置交通标志,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各行其道,校园内禁止超车,禁鸣喇叭。货车一律从指定校门进出,其他施工车辆须按指定的道路行驶。

第五条  校园机动车通行证办理(更换)的规定:

1.     办(更换)证范围

(1)校内公车(车主为杭州师范大学)、本校在职教职员工;

(2)原则上不受理学生办理校内通行证事宜,确有需要者,需经相关审批程序后办理。

(3)校企公司、租住在校园内的商店或社会送货者的有关车辆。

2.     办(更换)证须知

(1)校内公车、校企公司凭部门证明、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者的驾驶证和手机号办理。

(2)教职员工的车辆,每人限办一辆。凭车主的工作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本人手机号办理。如:车辆行驶证非本人,须提供与本人关系的证明。

(3)学生车辆原则上不允许长期停留在校园内,不鼓励学生开车上学。如确有需要,经审批同意,每人限办一辆。在提供相关材料的同时,须经家长同意,车主向所在学院申请,通过保卫处进行相关的培训考核,并与学校签订校园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后,凭本人学生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本人手机号办理。如车辆行驶证非学生本人,须提供与本人关系的证明。

(4)租住在校园内的商店或社会送货者的送货车辆,还要上缴相关部门证明。

第六条  下列特殊公务车辆,经由门岗执勤人员查明后,可由各校门临时进出:上级或贵宾车辆、消防车、救护车、警车、邮政车、电信公务车、电力公务车、紧急维修工程车等。

第七条  各种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教学楼和实验楼大厅、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以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机动车停车时,必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好门窗。学校大门口20米范围不准停车(校内接送客车、小车临时停靠除外);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靠道路右侧;无校内正式通行证的车辆禁止在校园内停放过夜。

无校内正式通行证的车辆进出文一路校区,原则上一律从西门出入,特许通行车辆除外。

下沙校区南门,原则上禁止大客车、货车等大型车辆通行。

第八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校园内行驶不得超过15公里;遇非机动车、行人较多时,应主动减速避让。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九条  停放在校园内的机动车其安全由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学校不负责任何保管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不得趟车。严禁在校内骑车带人、不准酒后骑车、双手离把、撑伞骑车、骑飞车、互相追逐、曲线竞驶和下坡冲坡,不得在大楼走廊内骑车,骑车时不得攀扶他人或车辆及做有碍交通安全的动作。

第十一条  自行车必须有序停放在自行车库、车棚和停车线内。教学楼、实验楼、行政楼门前、学生宿舍的楼道、门口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一律不得停放自行车和堆积物品;凡遇学校通告禁止停车的地点或遇重大集会、外事活动时,校园管理人员认为应当禁止停车的地点,不准停放车辆。

第十二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须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校区报告保卫办),听候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使用来历不明的自行车。

2.购买赃车。

3.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属外来机动车辆的,可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区,情节严重的则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2. 机动车辆不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3.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

4.在校内道路、体育场馆(地)教练驾驶车辆。

5.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

6.其他。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道路因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或必须中断交通的,有关部门应事先报告学校保卫处;因道路施工不准通行的地段,应设置禁通标志,夜间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门负有教育所属单位人员(含学生)自觉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杭州师范大学校园交通管理细则(杭师大〔2008〕15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制度  交通管理  细则                           

  杭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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