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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地市大学生创业政策选录

来源:   作者:admin   时间:2009-11-24

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人才[2007]370

杭财教[2007]799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鼓励大学生创新与创业,拓宽就业渠道,根据《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65号),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

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资金的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市区(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区,下同)创业。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创业资金的资助对象为已在杭州市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生产经营项目为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具体为以下三类:

(一)本市[含所辖区、县(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毕业后两年内(以工商部门名称预登记为准,但不包括名称预登记六个月延期,下同) 以本人名义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

2. 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二)外地生源在杭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毕业后两年内以本人名义在市区创办企业;
  2. 所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或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
  3. 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三)外地生源非在杭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毕业学校为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
  2. 本科及以上学历;
  3. 毕业后两年内在市区注册公司制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4. 所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或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
  5. 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三、资助种类及用途
  (一)商业贷款贴息
  1. 申请人毕业后两年内获得银行商业贷款;
  2. 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
  3. 对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1万元。
   
(二)项目无偿资助
  1. 申请人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
  2. 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

3. 项目无偿资助分为四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4. 项目无偿资助用于购置经营设备费用;生产经营场所租金、管理费、水、电、通讯费等;其他项目实施相关费用。

四、申请及受理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毕业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市级企业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级企业向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2. 身份、户籍、学历、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 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的证明;
  4. 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须提供贷款合同;
  5. 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须提供:
  (1)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2)相关支出的合同和凭证。
  (三)申请人只能选择创业资金的一种资助形式进行申请。
  (四)已获得市、区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业发展等方面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毕业生,不得再重复申请创业资金。
  五、审核、拨付及财务处理
  (一)资助申请经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初审后,由市人事局对申请人及其企业进行审核;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市人事局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二)市人事局根据审核结果和专家评审结论,拟定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金额,由市财政局复核后在“杭州人事人才网”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人事局应予以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三)资助申请通过审核、公示后,由市人事局向资助对象发送核准通知,由市财政局按以下方式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资助对象:
  1. 商业贷款贴息在资助对象提供付息凭证后拨付。
  2. 项目无偿资助资金分期支付,首期支付20%;第二期根据项目进展程度视情况支付,支付额不超过总额的50%;末期支付其他剩余资助额。第二期和末期的资助应在上期资助资金通过审计、考核后再予拨付。

(四)市级企业的资助项目按资助标准由市级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的资助项目由市财政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50%安排资助,各区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五)创业资金属贷款贴息和专项经费补助,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六、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对获得的创业资金进行财务管理;

2. 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区级企业向区人事局与区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 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资助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创业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二)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办法。
  (四)本办法自2007111起施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关于开展三年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劳社培(2008114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三年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的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三年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的实施方案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就杭州市三年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为目标,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培养一批大学生创业者,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充分发挥创业培训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的推动作用,实现“培训促创业,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目标任务
  2008年起,三年内对10000名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计划2008年培训2000名,2009年培训3500名,2010年培训4500名大学生。
  三、培训对象
  1. 在杭高校在校学生;
  2. 在杭高校毕业未实现就业的大学生;
  3. 外地高校毕业未实现就业的杭州户籍大学生。
  四、培训内容
  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
  五、工作步骤
  1. 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观念教育
  充分发挥我市就业创业指导站的作用,密切与在杭各高校的合作。切实做好大学生校园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杭州市创业指导专家咨询组成员进校园,解读创业优惠政策,为有创业意向的学生提供政策咨询、专家预约和项目现场洽谈等服务;在就业创业指导站加强宣传SIYB创业培训项目、培训效果、大学生创业政策以及创业典型,吸引大学生留杭创业;稳步推进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至2010年,力争基本实现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在杭高校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服务的长效机制,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
  2. 举办启动仪式
  举办杭州市三年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启动仪式,在全市营造政府关注大学生在杭创业的氛围,鼓励更多的大学生树立创业理念,投身创业实践。
  3. 扎实开展培训
  首先将选择浙江大学、浙江科技学院、杭州职业技术学院三所高校组织开展GYBSYB创业培训以及创业实训的示范性培训,力争把GYB培训融入到高校的思想政治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中,帮助大学生提前确立人生目标,引导他们早日走上创业之路;力争把SYB培训和创业实训列入高校的选修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提升创业能力。对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的大学生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合格证书。进一步充实高校SYB师资队伍,2008年、2009年分别举办两期高校SYB师资培训班。加强高校创业培训的教学研讨工作,积极探索一条具有杭州特色的大学生创业培训路子。
  4. 落实“双带动”帮扶行动
  2008年,将启动“百家企业带动千名大学生创业,一人创业带动四人就业”的“双带动”帮扶行动。在全市认定百家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具有一定规模、诚实守信的企业作为杭州市大学生的创业指导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创业见习、咨询指导等服务。每年9月份将组织一次杭州市创业指导工作洽谈会,为指导基地和大学生之间的沟通搭建平台。
  5. 搭建创业项目平台
  完善高校创业项目库,继续向社会征集“年轻化、技术化、小型化”的适合大学生创业的优秀项目进校园巡回展示;邀请专家对大学生成功创业的项目进行评审,对其中优秀项目纳入到创业项目库中,对无法纳入创业项目库的创意设立创业金点子库,以补充创业项目库;加强对大学生创业案例的评估和梳理,编制典型案例集。
  6. 强化后续服务功能
  一是充实专家队伍,进一步充实我市的创业指导专家队伍,为有志创业的大学生提供创业专题讲座以及个性化的创业咨询指导服务;二是加强信息交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网”,开设“大学生就业创业网络论坛”,鼓励创业指导专家以及大学生在网上交流信息,实现实时的交流与指导服务;三是做好跟踪回访,各培训单位要做好培训的跟踪回访工作,建立并完善各项基础台帐;四是组建创业者俱乐部,不定期组织创业者联谊等活动,鼓励大学生加强交流,提高创业能力。
    7.
建立质量评估体系
  要在全市建立健全以学员满意度、培训合格率、开业成功率、稳定经营率、带动就业率等为指标的创业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同时将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指标体系,指导、督促和推动我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8. 进行评估总结
  2008年末举办“十佳大学生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将通过高校、各区、县(市)推荐(个人自荐)、专家初评、社会终评的方式,公开评选出10名通过培训自主创业且成效显著的大学生创业者,并在各高校举办创业事迹报告会;2009年认定一批大学生创业示范企业。
  六、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大学生的创业培训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各种促进大学生创业的资源,将建立大学生创业培训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教育、共青团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共同规划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强化各职能部门的交流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工作进展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建立片区联席制度,强化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间的交流与合作,健全促进大学生创业工作的组织体系。
  2. 落实培训经费
  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及创业实训,取得相应资(合)格证书,并在杭创业、就业的,按800/人标准给予补贴。其中具有杭州户籍的大学生取得资(合)格证书的即给予800/人标准的补贴。
  3. 加快创业园区和创业实训基地建设
  积极建设大学生创业基地,各区、县(市)、各院校要加快创业园区建设,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实训、创业孵化等服务;要加强创业实训技术平台建设,帮助大学生在无风险的模拟商业环境下演练创业过程、积累创业经验,计划在3所试点院校以及7个主城区建设10个创业实训平台。同时要充分发挥杭州市公共实训基地的作用,做好大学生的创业工作。
  4. 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的激励机制,每年对当年度创业培训效果显著的培训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关于印发《宁波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若干办法》的通知

甬人才〔200727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工商分局,宁波保税区、市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工商分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宁波银行,鄞州银行:

现将《宁波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若干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若干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635号)精神,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以下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具体办法。

一、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办法

(一)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凡已在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程序

1.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毕业生,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机构提出借款资格认定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及复印件;

3)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4)创业项目可行性及效益评估报告书;

5)有关抵(质)物和第三者担保证明等凭据。

2.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签署初审意见报所在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3. 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借款人资格认定和相关担保、抵(质)押凭据初审工作,将相关材料返回申请借款人,并向其指明贷款银行。

4. 申请借款人持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定的相关材料和《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到指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按银行要求办理有关担保、抵(质)押手续。

5. 在“信用社区”内自主创业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其申贷可直接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全额担保,并简化有关手续。

(三)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

1.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毕业生,申请贷款金额为2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合伙经营的,每人按2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2. 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可续借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办法

毕业生取得贷款后,必须先按季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借款期满,按期还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向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贷款贴息申请,经审核后,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贴息资金申拨程序按甬银发〔200671号规定执行。

二、创新资助办法

(一)毕业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其创新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创新资金支持。

1. 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技术有较强的创新性,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符合每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所列的项目范围;

3.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讯、电力、农作物新品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二)承担市技术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清晰;

2.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

3. 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4. 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5%,但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限制;

6.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市技术创新资金申请实行电子申报,通过登录宁波市科技信息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www.nbst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四)创新资金支持采取创新资助和创业扶持两种方式。创新资助金额每项一般不超过6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创业扶持金额每项一般为2040万元。

(五)创新资助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创业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规费减免办法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 究生),在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从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报到证》上注册登记注册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回本人。

(三)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同时和之后的三年内,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报到证》免交以下收费项目费用:

1. 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 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收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检测收费、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 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费;

5. 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工本费;

6.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7.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四、人事代理服务

对从事个体经营等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从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供免费的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务,3年之后实行个人人事代理。户籍原挂靠在人才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在其具备迁移条件前,允许继续挂靠。党团关系按有关规定及时转到当地基层组织。

20071129印发

        

绍兴市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步伐,根据中组部等十四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发〔200548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657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党和政府关心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途径。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各类经济实体,既能促使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自我就业,又能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不仅能有效缓解就业矛盾,而且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要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走自主创业之路。

二、切实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引导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三年内自主创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6]57号)的精神,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左右,对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1年。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服务业的,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三)高校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四)绍兴籍高校毕业生回乡依家创业,同时享受“家庭工业”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五)高校毕业生两年内参加有关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可按实际支出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六)各地开发区、工业园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为高校毕业生、研究生、海归人员设立创业园区,并为前来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小额担保贷款、跟踪引导等“一条龙”免费服务。

三、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服务工作

各级人才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要主动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提供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人事代理服务费和户口挂靠费用。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一年初定相应职称;需要流动时,允许其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劳动、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免费办理流动中介手续。

四、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引导和鼓励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抓好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有关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典型事例。动员各类用人单位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帮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要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切实提高自主创业的信心和能力,立足现有条件尽快实现就业。

      

绍 兴 市 人 事 局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浙江省绍兴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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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地市大学生创业政策选录

· 2009-11-24

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人才[2007]370

杭财教[2007]799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鼓励大学生创新与创业,拓宽就业渠道,根据《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65号),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

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资金的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市区(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区,下同)创业。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创业资金的资助对象为已在杭州市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生产经营项目为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具体为以下三类:

(一)本市[含所辖区、县(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毕业后两年内(以工商部门名称预登记为准,但不包括名称预登记六个月延期,下同) 以本人名义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

2. 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二)外地生源在杭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毕业后两年内以本人名义在市区创办企业;
  2. 所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或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
  3. 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三)外地生源非在杭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毕业学校为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
  2. 本科及以上学历;
  3. 毕业后两年内在市区注册公司制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4. 所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或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
  5. 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三、资助种类及用途
  (一)商业贷款贴息
  1. 申请人毕业后两年内获得银行商业贷款;
  2. 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
  3. 对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1万元。
   
(二)项目无偿资助
  1. 申请人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
  2. 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

3. 项目无偿资助分为四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4. 项目无偿资助用于购置经营设备费用;生产经营场所租金、管理费、水、电、通讯费等;其他项目实施相关费用。

四、申请及受理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毕业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市级企业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级企业向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2. 身份、户籍、学历、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 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的证明;
  4. 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须提供贷款合同;
  5. 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须提供:
  (1)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2)相关支出的合同和凭证。
  (三)申请人只能选择创业资金的一种资助形式进行申请。
  (四)已获得市、区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业发展等方面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毕业生,不得再重复申请创业资金。
  五、审核、拨付及财务处理
  (一)资助申请经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初审后,由市人事局对申请人及其企业进行审核;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市人事局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二)市人事局根据审核结果和专家评审结论,拟定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金额,由市财政局复核后在“杭州人事人才网”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人事局应予以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三)资助申请通过审核、公示后,由市人事局向资助对象发送核准通知,由市财政局按以下方式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资助对象:
  1. 商业贷款贴息在资助对象提供付息凭证后拨付。
  2. 项目无偿资助资金分期支付,首期支付20%;第二期根据项目进展程度视情况支付,支付额不超过总额的50%;末期支付其他剩余资助额。第二期和末期的资助应在上期资助资金通过审计、考核后再予拨付。

(四)市级企业的资助项目按资助标准由市级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的资助项目由市财政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50%安排资助,各区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五)创业资金属贷款贴息和专项经费补助,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六、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对获得的创业资金进行财务管理;

2. 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区级企业向区人事局与区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 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资助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创业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二)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办法。
  (四)本办法自2007111起施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关于开展三年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劳社培(2008114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三年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的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三年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的实施方案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就杭州市三年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为目标,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培养一批大学生创业者,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充分发挥创业培训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的推动作用,实现“培训促创业,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目标任务
  2008年起,三年内对10000名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计划2008年培训2000名,2009年培训3500名,2010年培训4500名大学生。
  三、培训对象
  1. 在杭高校在校学生;
  2. 在杭高校毕业未实现就业的大学生;
  3. 外地高校毕业未实现就业的杭州户籍大学生。
  四、培训内容
  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
  五、工作步骤
  1. 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观念教育
  充分发挥我市就业创业指导站的作用,密切与在杭各高校的合作。切实做好大学生校园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杭州市创业指导专家咨询组成员进校园,解读创业优惠政策,为有创业意向的学生提供政策咨询、专家预约和项目现场洽谈等服务;在就业创业指导站加强宣传SIYB创业培训项目、培训效果、大学生创业政策以及创业典型,吸引大学生留杭创业;稳步推进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至2010年,力争基本实现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在杭高校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服务的长效机制,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
  2. 举办启动仪式
  举办杭州市三年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启动仪式,在全市营造政府关注大学生在杭创业的氛围,鼓励更多的大学生树立创业理念,投身创业实践。
  3. 扎实开展培训
  首先将选择浙江大学、浙江科技学院、杭州职业技术学院三所高校组织开展GYBSYB创业培训以及创业实训的示范性培训,力争把GYB培训融入到高校的思想政治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中,帮助大学生提前确立人生目标,引导他们早日走上创业之路;力争把SYB培训和创业实训列入高校的选修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提升创业能力。对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的大学生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合格证书。进一步充实高校SYB师资队伍,2008年、2009年分别举办两期高校SYB师资培训班。加强高校创业培训的教学研讨工作,积极探索一条具有杭州特色的大学生创业培训路子。
  4. 落实“双带动”帮扶行动
  2008年,将启动“百家企业带动千名大学生创业,一人创业带动四人就业”的“双带动”帮扶行动。在全市认定百家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具有一定规模、诚实守信的企业作为杭州市大学生的创业指导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创业见习、咨询指导等服务。每年9月份将组织一次杭州市创业指导工作洽谈会,为指导基地和大学生之间的沟通搭建平台。
  5. 搭建创业项目平台
  完善高校创业项目库,继续向社会征集“年轻化、技术化、小型化”的适合大学生创业的优秀项目进校园巡回展示;邀请专家对大学生成功创业的项目进行评审,对其中优秀项目纳入到创业项目库中,对无法纳入创业项目库的创意设立创业金点子库,以补充创业项目库;加强对大学生创业案例的评估和梳理,编制典型案例集。
  6. 强化后续服务功能
  一是充实专家队伍,进一步充实我市的创业指导专家队伍,为有志创业的大学生提供创业专题讲座以及个性化的创业咨询指导服务;二是加强信息交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网”,开设“大学生就业创业网络论坛”,鼓励创业指导专家以及大学生在网上交流信息,实现实时的交流与指导服务;三是做好跟踪回访,各培训单位要做好培训的跟踪回访工作,建立并完善各项基础台帐;四是组建创业者俱乐部,不定期组织创业者联谊等活动,鼓励大学生加强交流,提高创业能力。
    7.
建立质量评估体系
  要在全市建立健全以学员满意度、培训合格率、开业成功率、稳定经营率、带动就业率等为指标的创业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同时将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指标体系,指导、督促和推动我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8. 进行评估总结
  2008年末举办“十佳大学生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将通过高校、各区、县(市)推荐(个人自荐)、专家初评、社会终评的方式,公开评选出10名通过培训自主创业且成效显著的大学生创业者,并在各高校举办创业事迹报告会;2009年认定一批大学生创业示范企业。
  六、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大学生的创业培训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各种促进大学生创业的资源,将建立大学生创业培训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教育、共青团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共同规划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强化各职能部门的交流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工作进展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建立片区联席制度,强化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间的交流与合作,健全促进大学生创业工作的组织体系。
  2. 落实培训经费
  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及创业实训,取得相应资(合)格证书,并在杭创业、就业的,按800/人标准给予补贴。其中具有杭州户籍的大学生取得资(合)格证书的即给予800/人标准的补贴。
  3. 加快创业园区和创业实训基地建设
  积极建设大学生创业基地,各区、县(市)、各院校要加快创业园区建设,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实训、创业孵化等服务;要加强创业实训技术平台建设,帮助大学生在无风险的模拟商业环境下演练创业过程、积累创业经验,计划在3所试点院校以及7个主城区建设10个创业实训平台。同时要充分发挥杭州市公共实训基地的作用,做好大学生的创业工作。
  4. 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的激励机制,每年对当年度创业培训效果显著的培训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关于印发《宁波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若干办法》的通知

甬人才〔200727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工商分局,宁波保税区、市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工商分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宁波银行,鄞州银行:

现将《宁波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若干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若干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635号)精神,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以下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具体办法。

一、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办法

(一)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凡已在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程序

1.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毕业生,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机构提出借款资格认定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及复印件;

3)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4)创业项目可行性及效益评估报告书;

5)有关抵(质)物和第三者担保证明等凭据。

2.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签署初审意见报所在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3. 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借款人资格认定和相关担保、抵(质)押凭据初审工作,将相关材料返回申请借款人,并向其指明贷款银行。

4. 申请借款人持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定的相关材料和《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到指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按银行要求办理有关担保、抵(质)押手续。

5. 在“信用社区”内自主创业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其申贷可直接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全额担保,并简化有关手续。

(三)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

1.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毕业生,申请贷款金额为2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合伙经营的,每人按2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2. 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可续借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办法

毕业生取得贷款后,必须先按季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借款期满,按期还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向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贷款贴息申请,经审核后,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贴息资金申拨程序按甬银发〔200671号规定执行。

二、创新资助办法

(一)毕业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其创新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创新资金支持。

1. 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技术有较强的创新性,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符合每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所列的项目范围;

3.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讯、电力、农作物新品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二)承担市技术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清晰;

2.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

3. 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4. 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5%,但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限制;

6.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市技术创新资金申请实行电子申报,通过登录宁波市科技信息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www.nbst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四)创新资金支持采取创新资助和创业扶持两种方式。创新资助金额每项一般不超过6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创业扶持金额每项一般为2040万元。

(五)创新资助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创业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规费减免办法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 究生),在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从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报到证》上注册登记注册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回本人。

(三)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同时和之后的三年内,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报到证》免交以下收费项目费用:

1. 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 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收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检测收费、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 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费;

5. 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工本费;

6.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7.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四、人事代理服务

对从事个体经营等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从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供免费的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务,3年之后实行个人人事代理。户籍原挂靠在人才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在其具备迁移条件前,允许继续挂靠。党团关系按有关规定及时转到当地基层组织。

20071129印发

        

绍兴市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步伐,根据中组部等十四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发〔200548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657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党和政府关心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途径。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各类经济实体,既能促使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自我就业,又能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不仅能有效缓解就业矛盾,而且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要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走自主创业之路。

二、切实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引导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三年内自主创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6]57号)的精神,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左右,对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1年。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服务业的,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三)高校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四)绍兴籍高校毕业生回乡依家创业,同时享受“家庭工业”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五)高校毕业生两年内参加有关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可按实际支出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六)各地开发区、工业园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为高校毕业生、研究生、海归人员设立创业园区,并为前来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小额担保贷款、跟踪引导等“一条龙”免费服务。

三、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服务工作

各级人才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要主动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提供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人事代理服务费和户口挂靠费用。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一年初定相应职称;需要流动时,允许其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劳动、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免费办理流动中介手续。

四、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引导和鼓励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抓好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有关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典型事例。动员各类用人单位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帮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要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切实提高自主创业的信心和能力,立足现有条件尽快实现就业。

      

绍 兴 市 人 事 局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浙江省绍兴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