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09〕205号)精神,参照卫生部第三版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的有关精神,根据疾控部门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第二版甲型H1N1流感防控技术措施:
所有发热病例均须到校区发热预检点进行发热预检、登记。
一、实行医学隔离、医学观察条件
(一)实行医学隔离条件
1.体温高于(含)
2.伴有流感样症状(如流涕、鼻塞、咽痛、咳嗽、头痛、肌肉关节酸痛、乏力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实行医学隔离,发放医学告知书。
(二)实行医学观察条件
有集聚现象的实行医学隔离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同寝室、同班级、同办公室或其他密切接触者)在原宿舍进行医学观察48小时,发放医学告知书,非必须不得离开宿舍,必须离开宿舍的则必须戴口罩。
(三)补充说明
1.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隔离区患者尽可能单间隔离。条件不允许的,可相对集中(1-6人/间)隔离。
2.须密切关注隔离区患者病情变化,每日测量体温两次(上午7时、下午2时)。尤其要注意隔离区患者的情绪和心理情况,对情绪异常者要及时进行心理干预。
3.实行隔离的患者出现病情加重时,转送(必须有人陪同)二院或各校区附近定点医院住院或诊治。非住院病人回校隔离点继续医学隔离。
4.实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出现发热症状时,到校区医务室发热预检后送隔离区隔离诊疗。其他同室无症状密切接触者,应继续再次医学观察48小时。
(四)转送二院或各校区附近定点医院条件
1.体温高于(含)
2.体温持续两天高于(含)
3.病情加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剧烈咳嗽,咳脓痰、血痰,或胸痛;
(2)呼吸频率快,呼吸困难,口唇紫绀;
(3)神志改变:反应迟钝、嗜睡、躁动、惊厥等;
(4)严重呕吐、腹泻,出现脱水表现;
(5)原有基础疾病加重等。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医学隔离患者立即送(必须有人护送)二院或各校区附近定点医院。
二、解除医学隔离、医学观察条件
(一)解除医学隔离条件
体温正常48小时,无流感样症状。
(二)解除医学观察条件
实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从最后一次与病例接触时算起,连续2天每天测量体温2次(上午7时、下午2时),若无症状,解除医学观察。
三、报告制度
一周内同一班级有5例及以上或同一宿舍3例及以上被医学隔离的,报校防控办或校区医务室,由校区医务室及时报告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疫科或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本技术措施自2009年10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