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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师院[2006]57号杭州师范学院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管理制度(修订)

来源 :      作者 : admin     时间 : 2009-10-26

为预防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避免和减少学校师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应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每位学生的安全意识。

二、各学院组织的外出集体活动,必须经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批准,未经同意不得私自组织班级学生外出活动。

三、申报时,要将本次活动的目的出发时间、路线、活动地点、参加人数、交通方式、结束时间等情况以活动计划书的形式报所在学院审批,经学院批准报学校保卫处和活动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学院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得离开市区;不能到地势险峻、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开展校外活动。

五、集体活动必须有相关老师带队,全程负责学生的安全。

六、凡活动过程中要使用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必须到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具有交通运输营业资质的部门租用、借用。严禁乘坐无证、无照人员驾驶的车、船等交通工具。

七、活动过程中,如出现意外情况,带队老师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如出现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在采取相关措施(如拨打110、就近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向当地民警和群众呼救或组织自救)的同时,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并由学院报学校相关部门。

八、遇到突发事故时,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前往事故发生地点,组织力量处理有关事项。

九、对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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