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确立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诉讼,但囿于立法规定的简略性,难以有效指导成员身份诉讼的司法实践,亟须从解释论上予以回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诉讼的性质须视当事人诉请而定,可分为单纯请求确认成员身份的确认之诉与附带请求确认成员身份的合并之诉。其诉讼标的涉及成员权法律关系,由此形成的成员身份诉讼兼具私益与公益属性。农户并不构成成员身份诉讼的适格当事人,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在特定情形下为适格当事人。成员身份诉讼的程序规则在管辖法院、诉讼时效的适用以及其与公益诉讼的衔接上呈现特殊性,应予特别关注。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身份诉讼;适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