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林芳律师再次莅临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并开展第二期实务讲座

来源 :      作者 : 尹佳乐     时间 : 2026-04-01

2026年4月1日上午,应杭州师范大学省级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的邀请,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涉外(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林芳律师为我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创新班和涉外法治方向师生带来“涉外争议解决之国际贸易纠纷实务”第二期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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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林芳律师先简要总结了上期讲座的重点,即主要围绕相关法律规定与制度框架进行总体讲解,侧重理论与规范梳理,同时指出本次讲座将聚焦具体实务案例,结合司法实践展开深度剖析,内容更具实操性。

随后,林芳律师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带领同学们进入案例分析环节。货物质量纠纷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最为常见的问题类型之一,其处理难点在于如何将“质量不合格”这一事实描述转化为法律上可被认定的表述。林芳律师系统梳理了货物质量问题的把控要点:一是出具出货前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二是注意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三是需要在货物到达时及时申请公证机构对货物现状进行公证,并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检测,以锁定货物到达时的真实状况;最后特别要注意易腐货物,收货人若无故延迟提货导致货物腐烂霉变,将难以形成“交付时即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链。林芳律师强调,上述环节环环相扣,法律从业者需善于将技术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运用证据规则精准还原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第二个案例中,林芳律师围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提单交付问题展开深入分析。林律师指出,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提单是否实际交付,在国际贸易中,提单作为准物权凭证,交付提单是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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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林芳律师结合案例介绍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无效和解除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要约、承诺的生效、撤回、撤销均采用“送达生效”原则,即送达对方才生效。而公约第27条就合同宣告无效发出的通知则规定,宣告无效的声明只要“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即生效,传递过程中的风险并不由解除权人承担,这不同于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到达生效”原则。林芳律师强调,准确把握这一差异对于处理国际贸易纠纷中的合同解除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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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最后,林芳律师系统总结了国际商事纠纷的办理思路。首先要具备国际商事纠纷处理思维,立足国际视野,把握跨境交易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其次,要熟练掌握国内法律和国际公约的适用规则,准确运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规则,还可以通过学习指导案例,研读判决书等方式进行法律要素提炼,提升法律适用的精准度。同时,林芳律师特别强调与客户保持及时沟通的重要性,且沟通要留痕。最后,她勉励同学们对于疑难问题要反复思考、深入论证,以严谨审慎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法律细节。

林芳律师的两期讲座纵览中外法理,紧扣实务前沿,既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又极具实践指导意义,为沈钧儒法学院的学子们提供了在实务中切实可行的思路和方法,使同学们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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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佳乐、童燕和

审核:崔皓、童燕和

举办部门:

杭州师范大学省级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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