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下午,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授,杭州师范大学省级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负责人李建忠教授为沈钧儒法学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创新班和涉外法治方向研究生做“中国涉外法治制度体系的基础构架及建设路径”的学术讲座。
讲座伊始,李建忠教授围绕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向同学们深入介绍了“法治”的内涵。李教授首先从时间维度出发,详细梳理了法治思想的发展脉络。中国古代便孕育出了丰富的法治思想,韩非子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权威性与普遍适用性;管仲提出“法者,天下之程式也”,将法律视为治国根本准则;商鞅更通过变法实践推动秦国法治化,这些思想都为后世法治发展奠定理论根基。
古希腊法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认为法律应是公正理性的体现;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探讨了法律对规范公民行为的作用。到了古罗马时期,法治思想进一步发展。罗马法学家们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区别。形式法治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程序,注重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而实质法治则关注法律的实质内容,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近代西方的法治思想同样丰富多彩。洛克在《政府论》中主张政府权力受法律约束,法律应保护人民自然权利;孟德斯鸠于《论法的精神》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强调权力制衡以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法律是人民意志体现,政府合法性源于人民授权,这些理论都为现代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关键支撑。此外,李教授还特别提及英国法学家戴西的法治三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司法独立,这三项原则在英国法治实践中充分彰显,并深刻影响了世界多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接着,李教授从空间维度向大家介绍了法治的三种基本形态:国内法治、国际法治与涉外法治。国内法治是指一国在其主权范围内实施的法治体系,其基本特征是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国际法治则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调整,其基本特征是法律的普遍性和协调性。涉外法治则是主权国家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和国际法治的向内投射,其基本特征是法律的兼容性和协同性。
李教授还向同学们详细介绍了中国涉外法治制度的演进历程。从无到有,从从初步发展到逐渐成熟,我国涉外法治制度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逐步完善。他提到,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涉外法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在涉外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包括制定了一系列涉外法律法规,建立了涉外司法和仲裁机构,培养了大批专业的涉外法律人才等。
最后,李教授向大家介绍了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司法服务体系、仲裁服务体系、调解服务体系等。他强调,一个完善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对于保障我国公民和企业在涉外事务中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司法服务体系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为涉外纠纷提供公正的解决途径;而仲裁服务体系与调解服务体系则通过专业机构的调解和裁决,为涉外纠纷提供更为高效、灵活的解决方式。
李教授凭借深厚的学术积淀与生动详实的阐释,为同学们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这场讲座显著拓宽了同学们对法治内涵的认知边界:不仅使其得以从纵向历史脉络与横向国际视野中,深刻把握法治理念的时空演进逻辑;更系统梳理了涉外法治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战略意义,以及我国涉外法治体系从初创探索到完善创新的发展历程,有效提升了同学们对法学理论与国家法治建设实践的关联性认知。
作者:周烨郡
审核:崔皓、陈宇纬
举办部门:
杭州师范大学省级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