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技术不断发展与优化,导致“机器写者”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但目前“机器写者”法律地位仍处于争议不断且法律“真空”的状态。“人类中心主义”要求“人”之本位,技术的智能化程度也无法改变其服务人类的本质。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坚守下,“机器写者”不能也不应作为著作权主体,因而在其运作机理之下,应当拟制实际使用者作为著作权主体。
关键词:“机器写者”;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元宇宙;人机交互
综合办电话:0571-28865484
研招办电话:0571-28869763
教务科电话:0571-28865486
学工办电话:0571-28865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