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NFT交易将我国首次销售原则因制度缺失导致的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首次销售原则旨在平衡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人与著作权人的利益,但因作品复制件的数字化与有形载体不同,导致数字作品难以适用该原则。NFT作为具有唯一性的数字作品,在首例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认定无法适用该原则。若继续否认该原则在NFT类数字作品的适用,将不利于数字作品的传播。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应在《著作权法》的“权利限制”章节明确该原则适用于数字作品原件和复制件,交易行为认定为发行权规定的出售行为等内容。同时在司法层面,应秉持司法创新、补充解释和反对技术影响为原则,进行NFT和数字作品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非同质化代币;著作权法;首次销售原则;数字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