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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儒法学院顺利举办“反垄断法修订背景下的法律责任”学术讲座

来源 : 法学院     作者 : 法学院     时间 : 2023-04-24

2023年4月21日上午,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健教授应我院邀请为我院师生做学术讲座,主题为“反垄断法修订背景下的法律责任”。讲座由沈钧儒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举办,曾威老师主持了本次讲座,李建忠、孙伯龙、周洪涛、安恒捷老师及三十多位硕士研究生聆听了此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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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反垄断法修正案》本次反垄断法修改幅度较大,其中“法律责任”一章的修改多达11处。王健教授结合本人参与反垄断法修订的经历,为同学们详细阐释反垄断法中的法律责任问题。讲座伊始,王健教授以阿里巴巴垄断案、高通公司垄断案、美团垄断案等案例为切入口,指出近些年来我国不断重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断加大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王健教授认为对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条款可以具体从五个方面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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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加大了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力度。首先,提高了对行业协会的处罚力度,由原来的最高可处50万罚款提高到300万。其次,增加“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若上述三类人员对垄断协议负有责任的,可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规定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王健教授还特别介绍了反垄断的宽政策和特别威慑罚款责任

第二,对经营者违法集中的法律责任是行为性责任、结构性责任和罚款并行体系。其中,行为性责任和结构性责任的目的在于恢复到集中前的竞争状态,而罚款则是一种事后的制裁,执法实践主要以罚款责任为主。王健教授还具体分析了抢跑合并和违反限制性条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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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与传统的经济性垄断不同,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政性垄断行为只有建议权,即建议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而没有直接处罚权。王健教授认为,上下级行政机关间科层关系,很难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且上级机关通常也缺乏处理行政垄断案件的能力与专业性。对此,王健教授建议借鉴东欧国家的做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按其工资总额处以罚款。此外,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给行政机关增设了改正书面报告义务,并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约谈权。

第四,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加强了对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更好地震慑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被调查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将使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目的不能实现,从而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因此有必要明确不配合调查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五,应关注到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我国反垄断民事责任类型和具体的损害赔偿标准,吸收借鉴了各国反垄断实践经验,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赋予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拓宽反垄断民事诉讼机制,发挥司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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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场讲座内容详实案例丰富,展现了王健教授深厚的反垄断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互动环节,王健教授耐心解答了师生的提问,现场气氛热烈融洽。最后,曾威老师对王健教授的学术观点进行了简明扼要的总结,并对王健教授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在大家的热烈的掌声中本次学术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刘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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