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生成的“类作品”与人类作者创作的作品具有实质相似性。对于“类作品”,著作权立法应合理安排其真实“署名”义务,以保障著作权体系的协调运作。著作权法能够对“类作品”真实“署名”义务形成规范效力的条款仅有两项,一项为原则性条款,另一项为署名推定条款。由于著作权法更偏重于署名权的保护,较少直接设定署名义务,以至于现行真实“署名”义务存在主体失实、内容过窄、责任缺位等诸多问题,未能契合人工智能生成“类作品”的运行特征。因此,文章建议将人工智能生成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确立为真实“署名”义务主体,并采取“列举+兜底”的模式对挂名等其他误导公众的非真实“署名”行为进行廓清,同时还应合理配置未履行真实“署名”义务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形成有效的制度规训。
关键词:智能生成;类作品;署名义务;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