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国自1969年“廷克案”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中小学生权利保护模式。司法机关有权审查学校决策是否侵犯学生权利,通过先例明确可以限缩学生权利的教育环境特点,包括学生年龄、义务教育强制性、学校的秩序和安全、学校为学生提供帮助、教育目的等,根据教育环境特点尊重学校在教学安排和维持纪律等方面的权威。我国中小学生权利的司法保护存在偏重学生生命健康权,忽视隐私权、参与权等其他权利,偏重学校安全保障义务,忽视教育环境特点的问题。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司法保护模式,实现司法对中小学生权利的全面保护,并通过判例明确教育环境特点,以适当限缩学生权利。
关键词:学生权利;美国;司法保护;教育环境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