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的异议权
邵劭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摘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缺席审判程序,赋予外逃型缺席审判的罪犯要求法院重新审理的异议权,以满足引渡的需求,并弥补可能的公正性缺失。事实上,异议权的设置虽然对引渡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引渡的需要并不足以单独说明异议权设置的正当性。异议权的正当性更多的是源于其权利救济功能、对裁判可接受性的促进作用以及与出庭的“权利+义务”属性的契合性。异议权的设置应遵循一些基本规则,包括恪守异议权作为权利救济途径的根本定位、坚守公正与效率动态平衡的底线。我国有关异议权的内容不尽合理,可从异议权适用的案件范围、异议的理由、异议权的行使期限、效力、异议后的重新审理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刑事缺席审判;异议权;重新审理;救济;
· DOI:
10.14111/j.cnki.zgfx.20210909.001
· 专辑:
社会科学Ⅰ辑
· 专题: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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