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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儒法学院研究生读书会——《法律的道德性》专题讨论

来源 : 法学院     作者 : 龚珊珊     时间 : 2018-11-29

   

20181128日星期三下午4点半至8点,沈钧儒法学院研究生在院资料室开展读书会,本次读书会的指定书目为《法律的道德性》,富勒著,郑戈译,商务印书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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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读书会主题深刻,现场师生积极交流,气氛活跃。本次读书会有蒋铁初院长、田然老师和在校各级研究生。本次读书会由沈俊杰同学主持。

  贺彤同学作为主讲人从问题意识、概念梳理、富勒认为的法律需满足的合法性条件、富勒的自然法观及法本体上的争议五个方面展开。贺彤同学在问题意识上,对法律概念、主权者委托立法者立法的局限及目前的法律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在概念梳理部分,从愿望及义务的道德、内在与外在的道德及法律的外在目标逐步展开;在富勒认为的法律需满足的合法性条件中,贺彤同学将八项原则重点展开讨论并分析了实践性……整段发言令在座师生获益匪浅,获得掌声连连。

接着,辅讲人罗文同学认为《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的道德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讲的道德。在富勒看来,法律具有内在道德,即八项原则。法律与道德都存在一种互惠关系,但这并不必然代表着法律以道德为基础。阻却“恶法”的出现或实施,仍需要严格规范法律制定程序,这也是法律内在道德的要求。

辅讲人白雅如同学认为富勒提出的三大创新理论修正了古典自然法学派“应然法”的空泛,使得法律的道德性不再是宽泛地论述公平、正义。但是富勒提出的“愿望的道德”仍旧是乌托邦式的理想。白雅如同学认为法治既意味着善法之治,还包容了人类在认识与改造主客观世界过程中对自身生活目的和价值理想的情愫记载,所以由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当是人类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自然历史过程。

辅讲人潘静同学首先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基础性阐述,对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及作为目的性事业的法律依次发表了见解,她认为富勒的法律事业说的并非仅仅是法律内在道德理论的外延,从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的内涵来看,这种法律事业是一种有目的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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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接下来的辩论环节中,针对是否要对恶毒告密者进行惩戒的论题,在座师生进行了激烈辩论。参会两位老师在学生讲解与辩论过程中都各抒己见,在客观事实与理论研究上提供给在座同学新的视角与启迪。参会的师生积极交流互动,现场气氛和谐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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