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考核教师教学工作,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保证本科教学的中心地位,全面提高我院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杭州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杭师大教〔2014〕7号)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专任教师在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课堂教学和教学建设与研究等方面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三条 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小组(名单见附表1),对学院全体专任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将由学院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以作为教师评优、聘岗、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得分由学生评教和学院考核两方面组成,其中,学生评教占70%,学院考核占30%。学院根据得分高低评定出等级。
第六条 学院对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主要围绕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教学规范四个方面进行(见附表2)。
第七条 学院考核小组在随堂听课、期中教学检查、召开学生座谈会、检查学生作业及教师教案等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召开考核小组会议进行考核。
学院考核小组会议考核程序如下:
1.听取教务科对每位教师教学业绩的介绍;
2.听取考核小组听课检查等情况的介绍;
3.小组成员独立打分;
4.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统计考核小组打分并结合学生评分折算每位教师的教学业绩考核分数。
第八条 其余未尽事宜依据《杭州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杭师大教〔2014〕7号)办理。
第九条 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由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2018年5月